大利好!金融監管總局重磅官宣:下調風險因子,擴大險資投資A股!
周末,金融監管總局釋放重要利好!引導保險資金更大力度地支持資本市場。
金融監管總局9月10日發布《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的通知》(下稱《通知》),在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50%監管標准不變的基礎上,優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增量險資入市空間進一步擴大
《通知》其中的一項核心內容是,下調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公开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等的風險因子。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爲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爲0.4。對於投資公开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爲0.5。要求,保險公司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保險公司投資的國家战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賦值爲0.4。保險公司經營的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業內人士表示,降低風險因子,即降低保險公司投資和經營業務的資本佔用,爲增量險資入市打开了更多空間。
據上海證券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首席投資官王軍輝表示,《通知》的出台,對保險資金加大權益資產配置,特別是加大對科技創新战略的支持,具有直接推動作用。“優化風險因子,進一步釋放權益資產配置空間,同時也更直接地體現引導保險資金支持科技創新的战略導向作用。”王軍輝表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於澤以所在機構的情形舉例,人保財險投資的滬深300指數成分股爲例,最低資本將下降16億元左右。於澤認爲,《通知》有利於人保財險進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資,持續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的發展。
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
《通知》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支持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支持科技創新等。
在差異化調節最低資本要求方面,《通知》明確,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總資產100億元以下的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總資產500億元以下的人身險公司,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
金融監管總局數據顯示,二季度末,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88%,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爲122.7%。
據中國證券報,安華保險財務負責人、首席投資官張青松認爲,差異化的監管標准將有力提升中小財險公司償付能力,推動中小公司積極發展,回歸保險本源,提供更優質的保險風險保障。該政策的推出,預計中小財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將提高13-18個百分點。
引導保險公司關注長期業務
在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方面,《通知》將保險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目前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鼓勵保險公司發展長期保障型產品。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未決賠款准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等於-5%的,保費風險、准備金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減少5%。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爲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範圍,促進保險公司加強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
保險行業在經濟發展中起到“穩定器”的重要作用,其穩健運行、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是行業健康發展的主要體現。
“大幅提高長期保單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顯示了監管鼓勵壽險公司承保長期保單、堅持長期經營的導向。”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鄭蘇晉表示。
《通知》原文如下:
各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
爲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准,促進保險公司回歸本源和穩健運行,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和人民群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差異化資本監管
(一)對於財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總資產100億元以上、2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爲-0.05;總資產1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爲-0.1。
(二)對於人身險公司,總資產500億元以上、50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5%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爲-0.05;總資產500億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爲-0.1。
上述最低資本爲《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2號:最低資本》第十五條中,考慮風險分散效應和特定類別保險合同損失吸收效應後的可資本化風險的最低資本。
二、優化資本計量標准,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本源
(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余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
(四)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等於-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計量的保費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徵系數爲-0.05。
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決賠款准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等於-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計量的准備金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徵系數爲-0.05。
(五)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爲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範圍,以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三、優化風險因子,引導保險公司服務實體經濟和科技創新
(六)對於保險公司投資滬深300指數成分股,風險因子從0.35調整爲0.3;投資科創板上市普通股票,風險因子從0.45調整爲0.4。
(七)對於保險公司投資公开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風險因子從0.6調整爲0.5。
(八)對於保險公司投資國家战略性新興產業未上市公司股權,風險因子爲0.4。國家战略性新興產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战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
(九)科技保險適用財產險風險因子計量最低資本,按照90%計算償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徵系數爲-0.1,科技保險認定範圍另行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五十五條中關於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調控性特徵因子不再適用。
(十)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收益長期考核,在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資收益率和綜合投資收益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3年9月10日
標題:大利好!金融監管總局重磅官宣:下調風險因子,擴大險資投資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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