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觀點

2019年4月,財政部發文規範地方債發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新增專項債的“一案兩書”等信息。自2020年至2021年,針對專項債調整募集資金用途後的“一案兩書”信息披露,財政部多次印發文件予以專門明確。

自2023年三季度至今,全國共有35只新增專項債在發行前未披露“一案兩書”,22批次新增專項債在調整募集資金用途後未披露“一案兩書”。考慮到早在2019年,《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便曾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編制項目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項目預期收益要覆蓋專項債券及市場化融資本息,實務中地方政府通常至少按照融資本息的1.2倍要求項目預期收益。因此,“一案兩書”是新增專項債發行或調整募集資金用途時不可或缺的披露材料,若相關債券在發行前信息披露或募集資金用途調整過程中未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相關債券的募集資金真實投向可能有別於傳統新增專項債。

風險提示:(1)部分新增專項債未披露“一案兩書”的准確原因可能難以判斷;(2)新增專項債“一案兩書”披露情況可能統計不全;(3)Wind與財政部就地方債發行與到期的統計口徑可能有所不同。

正文


1 哪些專項債未披露“一案兩書”?


2019年4月,財政部發文規範地方債發行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新增專項債的“一案兩書”等信息。根據《財政部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9]23號),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做好地方債發行計劃、專項債券發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具體而言,①在發行計劃方面,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每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一月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券和再融資債券發行安排;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披露本地區下季度地方債券發行計劃,如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0日前10個工作日各省發行額度尚未下達,地方財政部門應當在額度下達後10個工作日內披露季度計劃。②在專項債券信息披露方面,財政部要求地方層面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融資來源、項目預期收益情況、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以及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等。此外,財政部還鼓勵地方財政部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不斷豐富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內容,加大債券發行兌付信息披露力度,更好地接受外界監督。

自2020年至2021年,針對專項債調整募集資金用途後的“一案兩書”信息披露,財政部多次印發文件予以專門明確。2020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20]36號),文件提出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加大專項債券信息披露力度,充分披露對應項目詳細情況、項目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第三方評估意見等。同時,地方債發行後,確需調整債券資金用途的,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程序報批,不遲於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第10個工作日進行信息披露,包括債券名稱、調整金額、調整前後項目名稱、調整後項目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跟蹤評級報告、第三方評估意見等。2021年9月,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財預[2021]110號),進一步提出省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組織實施1到2次項目調整工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要公布項目調整信息,包括調整前原已安排的項目名稱、調整金額,以及調整後項目概況、分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來源、預期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潛在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責任、第三方評估信息(包括財務評估報告書、法律意見書、信用評級報告等)等。

自2023年三季度至今,全國共有35只新增專項債在發行前未披露“一案兩書”,22批次新增專項債在調整募集資金用途後未披露“一案兩書”。考慮到早在2019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便曾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編制項目預期收益與融資平衡方案,項目預期收益要覆蓋專項債券及市場化融資本息,實務中地方政府通常至少按照融資本息的1.2倍要求項目預期收益。因此,“一案兩書”是新增專項債發行或調整募集資金用途時不可或缺的披露材料,若相關債券在發行前信息披露或募集資金用途調整過程中未充分披露相關信息,相關債券的募集資金真實投向可能有別於傳統新增專項債。

注:本文來自方正證券發布的《哪些專項債未披露“一案兩書”?-政府債券跟蹤第25周》;蘆哲     S1220523120001、邵新惠  S1220524040003



標題:哪些專項債未披露“一案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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