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碳市場還不太成熟,碳排放權質押融資需要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共同努力。

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是碳金融產品的重要創新,通過盤活企業的碳資產,緩解企業融資壓力,同時以市場化方式,推動實體經濟綠色低碳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


我國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現狀


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前提條件是碳排放權具有可交易性,因此與我國碳市場的發展緊密相關。我國碳市場試點於2011年啓動,2013年6月开始陸續上线交易,2014年9月興業銀行武漢分行向湖北宜化集團發放了全國首筆碳配額質押貸款,貸款總額4000萬元。2021年7月,全國統一的碳市場正式上线交易,爲碳排放權更精准的定價和更活躍的交易創造了條件,促進碳排放權質押融資开始明顯加速,多筆碳配額質押貸款在全國各地迅速破冰落地。根據央行2021年10月底數據顯示,隨着國家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啓動,天津、江蘇、江西、山東、浙江等22個省市的金融機構开展碳排放配額抵質押貸款,發生登記166筆,貸款總金額累計22億元。

同時,上海、江蘇等地陸續出台了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文件,進一步推動了碳排放權質押融資在全國範圍推廣。

其中,《上海市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操作指引》對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的價值評估、貸款期限、定價方式等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在碳排放權的質押登記、質押物的管控和處置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初步釐清了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的業務流程,支持業務規範有序發展。

《江蘇省碳資產質押融資操作指引(暫行)》詳細規範了質押融資程序、辦理流程和工作要求,防止借碳資產之名搞假質押,並對江蘇省开展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強化業務規範和監管評價,並要求碳資產質押融資資金應優先用於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污降碳領域。


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2014年9月首筆碳配額質押貸款落地,我國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距今已有8年的發展歷程,但受制於碳市場發展不成熟、法律規範不完善、碳排放權估值定價難度大、監管風控體系不完善等因素,仍處於初步探索階段,未能大規模復制推廣。

碳市場發展不成熟

1.行業覆蓋方面,全國碳市場僅將區域性碳市場的電力企業納入,未來將按照“成熟一個,批准發布一個”的原則逐步覆蓋8大控排行業的剩余7類(鋼鐵、有色、化工、石化、建材、造紙和航空)。

2.交易規則方面,全國碳市場直接參與交易的主體現階段僅納入了控排企業,未對個人以及非控排企業、金融機構开放,同時交易機制也是以线下的大宗協議爲主,競價交易尚未廣泛採用。

3.交易品種方面,我國現階段碳交易品種主要爲碳配額(CEA)和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其中自國家發改委於2017年暫緩受理CCER備案申請以來,市場上CCER存量已不多(余額約爲1000萬噸),目前國家也正在積極籌備重新啓動CCER項目備案和減排量籤發。另外,與全國碳配額相應的金融衍生品也尚未發行,對比全球成熟碳市場,歐盟碳市場衍生品交易量佔碳市場交易總額的90%以上。

法律規範不完善

1.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不清晰。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能源企業可在碳市場上自由交易、轉讓其所持有的多余碳排放權並取得一定收益,因此,碳排放權的資產屬性爭議不大,但作爲質物的金融屬性存在一定爭議。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由於碳排放權的性質仍未有定論,質押登記缺少物權效力。目前實際應用中是參照《民法典》,將碳排放權視爲“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但過於粗略和模糊,不利於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大面積推廣。

2. 缺乏統一的法規指導和操作規範。國內目前尚未制定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相關法律,僅有中國證監會推薦性標准《碳金融產品》(JR/T 0244—2022)對於包括碳資產抵質押融資在內的碳金融產品制定了一系列實施要求。另有一些地方出台的操作指引,但存在“同規不同則”的分歧。例如,擔保方式方面,紹興與浙江是抵押,上海與江蘇是質押。貸款用途方面,上海規定優先用於綠色環保領域,不得用於其他限制性領域;紹興規定可用於實際生產經營。

碳排放權估值定價難度大

碳排放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包括三大基礎評估方法(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實物期權法、Putty-Clay Vintage模型、影子價格法等。但在實際應用中,均存在一定困難。

其中,市場法是資產評估最常用的方法,即在碳市場中選取可比的交易案例,調整差異修正系數,得出被評估碳排放權的價值。但我國碳市場正處於起步階段,可比案例數量較少,交易不活躍,且價格波動也相對較大,從而導致估值容易出現較大偏差。

其他價值評估方法,例如收益法在折現率和碳排放權所帶來的預期現金流預測方面存在困難;成本法通常會低估企業碳排放相關的損耗和成本;實物期權法參數大都是通過假設得來,主觀性過大;Putty-Clay Vintage模型需要獲取不同企業的減排成本,不太現實;影子價格法則沒有考慮隱含碳的影響。

監管風控體系不完善

1.政策層面,我國目前主要對碳排放權配額分配、交易、履約進行監管,尚未形成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具體監管措施,關於各方准入、流程運作、貸後處置等都應納入到整個監管體系之中。

2.操作層面,由於碳排放權的無形資產屬性、估值定價難度大、交易價格波動大等因素,從風控方式、產品設計、業務流程到貸後管理等都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貸後管理應密切關注國家碳減排政策變化、碳排放權交易價格變動、借款人碳配額使用是否超額以及未來變動情況等。


對策建議


地方政府

從地方政府角度,建議通過推動出台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操作指引,重點從規範操作、嚴控風險、激勵引導三個維度,支持區域內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積極創新實踐。

1.規範操作。明確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的操作流程,強化規範管理。其中,質押登記方面,鼓勵採用“雙質押登記”模式(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及交易所系統同時辦理質押登記);資金流向方面,鼓勵優先用於綠色低碳領域,嚴禁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以及通過各種形式違規流入股市、房地產等非實體經濟領域。

2.嚴控風險。考慮到碳市場價格波動,建議通過規範質押率控制跌價風險。從其他省市操作指引來看,紹興規定抵押率原則上不超過評估價值的80%;江蘇規定參考碳資產總量、剩余期限、碳資產市場價格波動情況等因素,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明確貸後管理相關要求,例如江蘇規定貸款人應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注國家碳減排政策變化,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碳減排、環保信用評價以及碳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同時明確了對於貸款人的保障,包括融資到期前,貸款人發現碳排放權價值發生較大幅度波動、碳資產被有權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等情形,有權採取要求借款人及出質人補足擔保物、壓降融資額度、提前收回融資等措施。

3.激勵引導。明確激勵碳金融產品創新、規範开展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相關措施,引導企業和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積極參與。例如,江蘇規定對於省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碳資產質押貸款,優先提供再貸款政策資金支持;對省內成功辦理碳資產質押融資業務、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人,在環保信用和環保臉譜評價上酌情加分,在相關獎項評比中予以優先考慮,在新、改、擴建項目審批中予以重點支持。

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作爲資金的供給方和產品的开發方,是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主要參與者,在積極探索布局碳金融產品的同時,也面臨自身碳金融能力不足等發展難題。建議從制度、風控、人才、產品四個維度,提升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能力。

1.完善制度體系。構建內部碳排放權質押貸款相關制度體系,包括貸款審批、質押率和貸款利率確定、違約處置等一系列運作流程相關的規範性要求。

2.健全風控管理。充分發揮風控部門在碳排放權質押融資中的作用,規範客戶調查與客戶評級、貸前檢查與款項評定、定價與審批,以及加強貸後管理,密切關注國家碳減排政策變化,定期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碳減排、環保信用評價以及碳資產的權屬、價格、質押登記、履約清繳等情況跟蹤核查,建立風險預警機制等,降低壞账的可能性。

3.人才引育。引進碳金融相關專業人才,並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貸款業務人員進行專項崗位培訓,提升人員的專業業務能力。

4.創新產品類型。針對處於不同企業碳排放權質押特點,提供符合企業實際情況並能滿足企業貸款需求的產品,例如採用“碳配額+項目未來收益”、“固定資產+碳配額”等組合質押模式。

第三方專業機構

我國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尚處於初步探索階段,以商業銀行、貸款企業和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三方參與爲主,亟需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資產評估、保險、信用評級、咨詢服務等綜合的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相關服務,形成多方參與格局。

1.資產評估機構。組建碳資產評估團隊,對碳排放權進行專業評估、審批、授信及風險監控,與其他參與主體約定評估結果失准時的風險承擔份額,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2.保險公司。充分發揮保險和再保險的功能,开發針對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業務的保險產品,通過提供差異化的質押融資險種,分散貸款風險。

3.信用評級機構。爲商業銀行、小貸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提供標准統一、公正客觀的企業碳信用評級,實現發放貸款額度與企業碳信用等級相匹配,在降低信貸風險的同時,助力高信用等級企業拓寬融資渠道。

4.咨詢服務機構。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通過系統的研究分析,提供專業的碳排放權質押融資方案,彌補企業在專業知識和實操經驗等方面的不足。

另外,在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趨勢下,各類企業也應加強對碳資產價值的認知,加快綠色轉型,從企業發展長期發展战略角度,將碳資產價值納入到投資決策中,爲碳資產價值變現、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做好准備。



標題:碳排放權質押融資的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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