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資深藝人夏光莉、藍文青同居28年後分居,夏女提告要求藍男給付剩餘財產分配6856萬多元,一審敗訴,二審今天認定2人是事實上夫妻關係,但夏女逾2年請求權才提告,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夏光莉(本名夏宗莉)主張,她與同為電視演員的藍文青相識後,於民國81年間決定結為夫妻,但藍男自稱無婚姻命格,若依一般禮俗結婚,會有血光之災,進而危及性命,等到2人80歲時,藍男會舉行世紀婚禮,將她娶進家門。

夏、藍因故感情破裂,夏女主張,她與藍男同居28年,先後共同經營火鍋店及建設公司,客觀上具有「性」、「生活」與「經濟」之共同,屬於「事實上之夫妻」的法律關係,提告要求藍男給付剩餘財產分配新台幣6856萬1600元。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事實上之夫妻」縱應該保護其權益,但不應等同於法律上的合法夫妻,夏女自陳與藍男並未舉行結婚儀式,2造無法律上婚姻關係,夏女無從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判決駁回夏女之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今天認定兩造同居28年期間,相互扶持、共同打拚事業,彼此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與法律上夫妻關係無異,藍男於兩造關係生變初期,仍多次信誓旦旦對夏女表示一輩子認定夏女為結婚對象,若夏女先死亡也願與之冥婚。

二審指出,兩造是以結為夫妻的意思共同生活,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與法律上之婚姻配偶關係極為相似,也有長期共同家計的事實,應為事實上夫妻關係,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的規定,夏女可請求分配剩餘財差額1/2。

合議庭表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時效為2年,兩造於108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的客觀事實,事實上夫妻關係於108年5月初終止。

二審指出,夏女自承於兩造共同生活期間擔心日後財產為親人謀奪,而將財產均過戶或登記在藍男名下,因此於兩造關係消滅時,即已知悉藍男的剩餘財產較多,但夏女於111年9月間才提起此件請求,已逾2年的請求權時效。

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夏女敗訴,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1128



標題:夏光莉向藍文青討夫妻財產 請求權逾期二審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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