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網紅「小玉」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被控以深偽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牟利,6名被害直播主或YOUTUBER興訟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小玉及莊男須賠新台幣185萬元,可上訴。

刑事部分已定讞,小玉遭判刑5年有期徒刑,另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今年5月底已入監執行;莊炘睿構成多罪,應執行4年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6名被害人提起民事求償,主張小玉、莊炘睿以人工智慧及深偽技術,將她們等網紅、藝人的臉部影像合成於日系AV女優,製作擬真性極高的猥褻影片,上傳至小玉的雲端空間,並從民國109年7月起,以「台灣網紅挖面」推特帳號,提供換臉影片的宣傳短片。

被害人指控,小玉等人並以Telegram的通訊軟體群組,招攬公眾以購買或付費加入會員方式,提供線上瀏覽這些換臉影片,她們遭小玉等人換臉上傳的影片片數共計36片。

被害人主張,其為有大量粉絲、具影響力的網紅,這些換臉影片已在網路流傳,導致其易遭人誤認拍攝性隱私影片,明顯侵害名譽權等,提告請求小玉等人應連帶賠償各500萬元,共30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加入的付費觀覽者應該不會誤認換臉影片的演員為原告本人,但是網路影片極易複製、廣佈而難以查證來源,導致社會大眾易於瀏覽這些擬真性極高的換臉影片後,誤信原告為猥褻影片的演出者,而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

高院認為,6人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可請求慰撫金,經審酌6人主張其等為具影響力的網紅部分,6人未提出相關證明。

高院參酌6人均為直播主或YOUTUBER,及小玉等人總上傳的原告換臉影片數量,認為6人的名譽權受侵害的情節不同,判決小玉等人應賠償6人分別為2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的精神慰撫金。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1218

小玉


標題:6直播主遭換臉謎片提告求償 小玉等人須賠18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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