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4日電)衛福部今天表示,經偕同教育部、外部專家至兒福聯盟共同查核,盤點出養必要性評估嚴謹度不足、社工缺乏足夠教育訓練等7項重大缺失,將要求兒盟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劉姓保母去年9月接受兒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與妹妹凌虐男童致死。衛福部社家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衛福部與教育部於22日邀請10名外部專家及業管單位,共15人至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共同聯合查核,就民國110年至112年會務、財務及收出養業務進行檢查。

社家署指出,經全日檢核書面資料及詢問兒福聯盟人員,提出7項重大缺失,將發文要求完成法令規定事項,並於2週內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7項重大缺失包含,第1,出養必要性評估嚴謹度不足:雖有評估指標卻無具體表單工具,評估結果的審定與確認欠缺外部人員參與共同決策機制,僅由社工及督導主觀判斷,客觀性及妥適性顯不足,難謂符合兒少最佳利益。

第2,出養前安置無品質檢核機制:運用居家托育人員安置照顧,對保母的招募、合作、簽約、訓練、管理與退場機制等,缺乏完整規劃與設計,未從負責管理保母的主管機關或運用工作技巧及檢核工具等方式,進一步瞭解兒童受照顧品質。

第3,出養媒合過程未納外部意見:媒合收養家庭過程的篩選、評估討論至最後結果,由社工與督導判斷及內部會議決定,未有外部專家共同討論,缺乏客觀且周延的團體決策機制。

第4,出養家庭的服務與支持消極:轉介出養人福利服務案量偏低,未符兒童權利公約「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生活成長」精神,積極提供各式支持的福利與資源及服務;另無明定安排原生家庭會面頻率與方式等措施,親情維繫仍應重視。

第5,社工人員缺乏足夠教育訓練:訓練欠缺充足的出養必要性評估課程,以及對於案童安置照顧期間的風險辨識、兒少保護議題、特殊需求兒少議題、特殊事件的處理等相關課程與訓練,亦無評核機制檢視訓練效益。

第6,督導機制不一難以發揮功能:督導機制個別差異性大,未規範明確督導機制、頻率及方式,無法即時且適時提供社工支持與指導,實應檢討並重新建置完善機制。

第7,財團法人管理內部監督缺失:未有專任或兼任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書面紀錄,且控制作業未涵蓋所有作業面向;董事為無給職,但查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事;另原設監察人110年辭職迄未遴選,未能發揮內部監督機制及功能;組織架構實際設置執行長及策略長,但權責與職能分工,並未見於兒盟書面規章。(編輯:張雅淨)1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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