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指引精進 路燈色溫訂上限、廣告閃爍限時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5日電)環境部今天表示,為改善光污染,修正發布「光污染管理指引」,對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生態保育區及各級道路路燈色溫增訂上限,商業區深夜11時後廣告閃爍宜改為靜態或關閉。
環境部發布資訊指出,為進一步改善光污染對環境影響,4日修正發布「光污染管理指引」,增訂路燈色溫上限等建議值及作法。指引本身不附帶罰則,依地方、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執行。
繼民國109年3月19日頒布的「光污染管理指引」已訂定最大亮度、最大垂直照度光曝露建議值後,環境部表示,此次參考歐、美、日及澳洲等國相關規範,新增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棲地的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3000K、其它各級道路建議以3500K為原則。
環境部指出,上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道路交通安全等考量,得依權責訂定適用各級道路的色溫,不受前述建議值限制。
針對戶外大型廣告看板「面光源」因播放內容變化造成的閃爍現象,環境部表示,指引建議閃爍幹擾指數值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不得小於5(數值愈小愈刺眼),晚上11時後建議用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看板。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說明,通常色溫高偏白、較亮,偏黃則較溫暖、光感的刺激性不會那麼強;這次的修正內容,是邀集生態、醫學、公衛、人因及環境等領域專家學者及環保團體召開3次諮詢會議,以及4次部會與地方政府的研商會而成。
環境部補充,109年頒布此指引,由各部會參考納入管理,目前內政部與交通部已將指引中的亮度與照度建議值,分別納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及「交通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相關規範執行。
另外,南投縣、苗慄縣及連江縣等政府基於環境差異因地制宜納入地方自治條例管理;此次修正新增經濟部、農業部及教育部等相關部會推動。(編輯:戴光育)1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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