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出手!自律規則提出“六禁”,基金經理不得隨意離職、不得炫富
11月24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同時修訂發布兩份重磅自律規則——《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配套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
中基協表示,本次修訂旨在推動建立職業道德水平高、專業能力強的基金從業人員隊伍,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金融體系、堅定不移走好中國特色金融發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
五類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中基協指出,《管理規則》修訂後,通過所在機構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以下五類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
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二是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
三是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四是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
五是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從業人員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基協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實施規定》修訂後,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拓展爲以下五種:一是基金從業考試,二是資格認定,三是從業經歷認定,四是“學歷認定+考核”,五是“專項培訓+考核”。
通過從業經歷認定及“學歷認定+考核”的方式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的人員,自從業資格首次完成注冊之日起的60日內,應當完成不少於15學時的後續職業培訓,其中職業道德方面的內容不少於5學時。
新增“學歷認定+考核”基金從業資格認定
本次修訂後的《管理規則》及《實施規定》,新增“學歷認定+考核”的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並明確應知應會考核應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經各類機構聘用的從事各類基金業務的境內人員,通過“學歷認定+考核”方式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的,應當先通過所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考核,再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其次,協會制定並定期更新考核大綱和試卷,提供在线考核的平台。
再次,應知應會考核通過協會指定的系統在线完成,考核不限時間、不限頻次、不限參加人數,個人提出申請,由所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場地舉辦。
最後,機構應當指定專用場所作爲考場,配備監考、督考等管理人員,搭建能夠覆蓋全部考核人員的監控攝像頭。機構應當妥善記錄並留存考核現場照片、過程錄像及籤到表等資料備查,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0年。
根據《管理規則》及《實施規定》,人員所在機構及組織應知應會考核的其他機構應當承擔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應知應會考核管理制度,指定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及時向協會報告違規違紀情形。人員所在機構的合規風控負責人承擔監督責任。
據上海證券報,記者獲悉,11月27日(下周一)起,各機構可查看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中發布的通知,內容涉及應知應會考核的考核大綱、組織手冊、流程指引等具體材料和要求。
將投資經理登記管理統一納入自律規則
《注冊登記規則》對基金經理任職提出的要求有:要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等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且最近1年在金融機構從事有關工作,符合誠信合規有關要求,並通過協會組織的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同時,管理養老目標基金、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REITs基金等特殊產品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或者投資業績要求等。
此外,聘任、解聘基金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任職注冊和離任注銷。調整基金經理管理的公募基金產品或者安排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基金經理變更備案。
《注冊登記規則》還對投資經理任職提出了明確要求,包括,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滿足對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相關業務經驗的年限要求,符合誠信合規等要求。擔任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的投資經理的,在滿足前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對應的從業經驗和投資業績要求等。聘任、解聘投資經理,應當及時辦理投資經理的任職登記和離任注銷。
禁止從業人員六項行爲,點名不得炫富
此次其中最受關注的是,基金經理的注冊、離職問題。
在《注冊登記規則》中,對於基金經理隨意離職進行了嚴格的監管。
其中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冊爲基金經理:
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處於募集期、封閉期內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24 個月(含靜默期);
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無特殊情況管理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主動離職,且離職時間未滿18個月(含靜默期);
短期內頻繁變換任職單位,即最近1家任職單位爲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職單位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內變換任職單位3次以上;
從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離職未滿6個月的基金經理、投資經理;
此外,根據《管理規則》,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忠實義務、審慎義務、守法合規義務、利益衝突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適當性義務、公平競業義務和保密義務,不得有濫用職權、商業賄賂、不當言論、幹擾監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六項禁止行爲。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修訂有關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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