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春:如何加大改革力度,爲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不能就金融論金融,需要通過加大改革力度,創造有利於引導金融行業更加積極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① 要理順產業政策、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關系。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金融監管政策關系到經營的合規合法,是經營管理的硬約束;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應該只在其營造的市場環境層面成爲金融機構的硬約束。
② 要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要放开市場,讓金融機構自主地根據自身稟賦,在確保自身經營安全和盈利的前提下進行風險定價。
③ 要改革地方政府職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對於民營經濟的支持,不應是“扶持”,而應是在企業遵紀守法前提下,任其自主經營、自由發展。
④ 要加強法治建設,公正、嚴格執法,同時注意尊重企業合法經營、尊重企業家的資產與對合法收入的合法支配。
⑤ 民營企業要贏得市場信任。
⑥ 要實事求是認定風險責任,讓金融機構與業務人員在理性風險管理中積累經驗,提高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爲金融支持民營經濟
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民營經濟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生力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是金融行業的應有之義。現實中,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還存在着一些難點、堵點。
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不能就金融論金融。之所以存在難點、堵點,並不單純是金融行業本身造成的,需要通過加大改革力度,創造有利於引導金融行業更加積極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理順產業政策、宏觀調控、金融監管的關系。
產業政策、宏觀調控、金融監管都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職能,但職能不同,手段和工具不同,所要達到的目標也不同。雖然相互之間會產生影響和互動,但具體實施過程還應各司其職。
有時,三者相互拉扯、有所抵觸,反而有利於宏觀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更好達到各自目標。在一定階段,硬要三者同向發力,有時反而欲速不達,造成宏觀經濟的更大風險,三者各自的目標也難以實現。政策實施中的“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現象,大多就是這類宏觀管理操作上的同頻共振造成的。
對於金融機構而言,金融監管政策關系到經營的合規合法,是經營管理的硬約束。面對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金融機構需要依據自身稟賦,如資本、客戶現狀、經營能力等,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包括業務策略、客戶策略和風險策略等,以確保自身經營的安全與盈利。因此,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對於微觀金融機構來說,既是軟約束,也是硬約束。
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的目標,金融機構是在符合金融監管政策要求的前提下,遵循安全和盈利的商業行爲中實現的。如果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都像金融監管政策一樣成爲金融機構經營的硬約束,就會給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爲帶來扭曲,從而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如民營經濟的正常經營。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應該只在其營造的市場環境層面成爲金融機構的硬約束。
過去幾十年,每當遇到經濟波動,往往是產業政策、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政策共同發力,所有政策都成爲金融機構的指令性政策。當經濟過熱,需要壓縮供給和需求,產業政策就明確需要淘汰的產業或企業,金融監管被要求不得向這些產業或企業貸款。於是本來合規合法的業務一下子就成爲需要整頓的業務,甚至有關業務人員還要被追究責任。產業政策規定必須立即淘汰的產業或企業基本上都是民營企業,它們的存量融資即刻成爲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當經濟下行,政府需要出台鼓勵性的產業政策,這些政策也會轉換成對金融機構的指令性要求,同時監管也相應放松許多風險監管要求,甚至鼓勵金融機構突破現行監管政策。在這樣的刺激下,宏觀經濟的一些領域很快積聚並暴露較大的風險,這時,又需要對這些領域進行整頓,被整頓的、出現大量不良資產的基本上還是民營企業。
一般來說,宏觀調控是隨宏觀經濟的變化而變化的,產業政策的變化頻率次之,金融監管政策相對比較穩定。一旦三者邊界混淆,金融監管就會變得不可預期,那么無論是在經濟上行期還是下行期,金融機構在服務民營經濟時都會特別謹慎、有所選擇。
以往的宏觀經濟管理,有時混淆了產業政策、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的職能和關系,影響了金融對民營經濟的有效支持。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應該是金融機構經營決策所面對的場景,而不是指令性要求。
二、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市場配置資源,就是利用資金的逐利本性,通過價格機制引導資金等要素資源向最有效益的領域流動和集聚。市場配置資源最重要的渠道和手段就是金融。金融實現爲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是金融機構自身追求商業利益的自然結果。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中國民營經濟有如此快的發展,達到目前舉足輕重的地位,與金融機構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相當長的時間內,每年新增貸款中,對民營企業貸款佔比達50%以上,超過包括國有、集體、外資等其他所有制企業的總和。
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不是慈善施舍,是通過風險定價機制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配置過程就是優勝劣汰的過程,因此,是無情的。同樣,民營經濟要實現高質量發展,必須經歷優勝劣汰。在溫室中是不可能實現高質量發展的。
因此,必須進一步放开金融市場,尤其要實現徹底的利率市場化,讓金融機構能真正按風險定價,讓真正有效益、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獲得足夠的資源。
民營經濟是豐富多彩、充滿變化的經濟,不僅有規模大小的差別,更有不同的追求與經營風格,有的穩健、有的激進,需要不同風格的金融機構提供相應的服務。只有放开市場,讓金融機構自主地根據自身稟賦,在確保自身經營安全和盈利的前提下,進行風險定價,不同金融機構才能制定差異化的客戶策略、業務策略和風險策略,滿足不同類型、不同狀態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需求。
三、改革地方政府職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政府是人類社會的必需品,就經濟管理方面而言,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爲了市場能更好地發揮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市場在運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失衡與失序,需要政府進行管理與幹預。
不過,政府管理與幹預市場,是遵循市場規律與市場原則,利用法律、財政、行政等手段激發價格機制以引導市場回歸健康的軌道。所以,發揮政府作用,目的還是要讓市場發揮作用,而非打壓市場甚至替代市場。政府也不應直接進入市場,與市場主體爭奪資源,特別是金融資源。
當經濟過熱,市場上商品供過於求,要恢復供求平衡,必然有相當部分的產能需要出清,有企業要被淘汰,這些企業員工也將階段性地失業。在競爭條件下,優勝劣汰過程淘汰的是低效企業。
過去幾十年,一些情況下,我們以整頓的方式來解決市場失衡,如關停並轉“小”“散”“差”,包含小水電、小汽車、小煤窯、小水泥、小鋼鐵、小紡織、小煤電等。這些企業基本上是民營企業,它們不是被市場淘汰的。可以說是政策有選擇地淘汰了這些企業,保住了大型國有企業。
這些突然被關停並轉的企業,給銀行造成了大量不良資產,使銀行對於民營企業的風險評估需要特別關注政策風險。必須說明,在當時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這樣的處置方式有其合理性。但當我們已經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時期,這樣的管理方式應該是非常情況下的備用政策工具,而不應該是常態化的操作手段。
所謂支持民營經濟,不應該是“扶持”,而應該是在遵紀守法前提下,任由企業自主經營、自由發展。這些年一些“爆雷”的民營企業,許多都是著名的大型企業。發生“爆雷”,固然有它們自身非理性、盲目擴張的原因,但不得不說,地方政府多年的“幫扶”也是很大的因素。
這些企業最初都是靠市場打拼壯大的,大了以後就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再靠政策尋租快速發展,成了地方上“大而不能倒”的企業。在最後“爆雷”前,大多都經歷過多次危機,卻在地方政府的“幫扶”下,一次次度過了危機。
地方政府一次次的“幫扶”,當時好像保了一方的經濟穩定,救了一家民營企業,實際上是違反了市場規律,最終這些企業錯誤地總結經驗,變本加厲地非理性擴張,積累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這些企業也給其他許多民營企業樹立了非常不好的榜樣。
大量的地方政府顯性和隱性負債,在特定階段對推動經濟發展和改善公共服務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從長遠看,如不及時妥善處置,則是弊大於利,是地方政府過多地擠佔了資源。
以上這些現象,是地方政府職能改革尚未到位造成的。只有通過進一步的改革,才能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四、加強法治建設,公正、嚴格執法,同時注意尊重企業合法經營,尊重企業家的資產與對合法收入的合法支配。
市場經濟需要法治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還是需要法治保障。
首先要尊重民營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只要合法合規,企業經營什么行業都是可以的,如何經營也是可以的。不能因爲企業經營的行業不是國家現階段鼓勵的行業,就加以限制、排擠;也不能因爲國家的產業政策而要求企業投資其自身並不打算投資的行業。
其次要尊重企業家的合法財產權,包括企業資產和家庭財產。不僅要保護他們對合法財產的擁有權,更要保護他們對合法財產的合法支配權。排除犯法犯罪,企業家創業和經營企業是高風險的工作,需要盡快建立可操作的法制化、市場化的破產保護和破產清算機制。
再次要公正、嚴格執法,不能搞選擇性、運動式執法。不能因爲要支持民營經濟,有關民營企業的案件就“可立案可不立案的就不立案,可判可不判的就不判”,這不符合法治精神,也嚴重打擊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的積極性。金融監管等政策的執行都應該堅持公正、嚴格的原則。
五、民營企業要贏得市場的信任。
有了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保障與支持,民營企業作爲市場主體,必須在市場打拼,贏得市場的信任,才能真正獲得成功。企業的產品、服務,只有被市場認可,才能在市場佔有一席之地。同樣地,企業要獲得融資,也要得到市場的認可。
六、實事求是認定風險責任,讓金融機構與業務人員在理性風險管理中積累經驗,提高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除了以上這些影響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的障礙外,金融機構出現不良資產後僵化的追責制度,也是影響金融機構支持民營經濟的重要因素。
出於防止道德風險的考慮,對金融機構出現不良資產幾乎是零容忍。多年來,發生不良資產的基本上是民營企業,而對民營企業不良資產的追責往往是加重處罰。有些機構甚至對正常的民營企業業務,也要檢查業務人員與民營企業是否有利益輸送嫌疑。這嚴重影響了基層業務人員支持民營經濟的積極性。
國家鼓勵商業銀行支持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監管可以提高不良容忍度,甚至要求銀行建立免責機制。但出現不良後,或許沒人記得提高不良容忍度的前情,嚴厲追責還是少不了。受此影響,銀行基層業務人員往往不會因爲國家鼓勵而真的大膽給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爲了免責或減輕責任,對於民營企業貸款幾乎都需要抵押擔保或保證擔保,不僅於此,也幾乎都必須實控人個人甚至家庭提供無限責任擔保。這類簡單粗暴的方法,對經濟的傷害是很大的。它將有限責公司變成了無限責任公司,嚴重影響民間投資的積極性。
這種追責方式,對金融機構自身也造成了傷害。首先,簡單化的風控方法,不利於員工和機構風險管理經驗的積累和能力的提高,反而會弱化風險評估和管理能力。其次,不利於風險資產的重組和風險的緩釋。一般來說,通過資產重組,出險企業可能會逐步恢復正常,也可能還是會破產倒閉。即使企業最終倒閉,通過適當的資產重組,銀行還是能收回部分貸款本息,減少可能的損失。但資產重組時,企業肯定是有問題企業,而給有問題企業發放貸款必須要對決策人和經辦人追責。一些基層機構就發生過這樣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爲了不承擔責任,只能任其損失而不做積極的資產重組。
要讓銀行對小微企業、民營企業愿意貸、敢於貸、善於貸。愿貸、敢貸,需要制度的支持;善貸,需要經驗的積累。經驗,包括一定量的失敗經歷。允許失敗,也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所以,需要改變目前僵化的追責制度,區分失誤、失職和犯罪等。失誤,應該在KPI績效考核中體現責任承擔;失職,需要分別輕重給予相應處罰;犯罪,則要依法處置。
在改革追責制度的同時,銀行要不斷提高自身風險評估和管理能力,大量減少民營企業實控人及家屬無限責任擔保這種擔保方式。企業的失敗,有企業家經營管理的原因,也有市場和經濟周期的原因,讓企業家整個家庭以傾家蕩產來承擔責任,情理上說不過去,同時也扼殺了企業家東山再起的機會。有限責任公司的制度安排,就是爲了給企業家解除這個後顧之憂的。現實中確實有個別企業主惡意騙取銀行貸款的現象,但這些人一般早就把家庭資產隱匿和轉移了,連帶無限責任擔保根本影響不到其個人和家庭。
科學改革追責制度,再加上市場化的利率制度,也有利於銀行根據自身的稟賦制定差異化的客戶战略、業務战略和風險战略,一些銀行可以專業地支持高風險的科創企業、初創企業和小微企業。當然,這方面也需要不良資產核銷制度相配套。
注:本文原文刊載於《中國銀行業》2023年第10期,作者:劉曉春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長
標題:劉曉春:如何加大改革力度,爲金融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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