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郭宣彣新竹縣4日電)連鎖合康藥局在疫情期間將來源不明口罩充當為醫療口罩販售牟利,新竹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合康負責人、營運長與廠商等人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疫情期間,合康公司負責人何夢婷與營運長陳炳奎,明知向宏廷國際貿易廠商侯嘉煒進貨口罩無法提出來源證明或授權證明,卻仍購買。

判決書說,何夢婷、陳炳奎為提高消費者購買意願,甚至自行印製各合法公司標籤貼紙,並貼在向侯嘉煒進貨的裸包口罩上,充當合規的醫療口罩,再由合康公司配貨給合康連鎖藥局各分店販售。

判決書指出,侯嘉煒向七禧公司業務員陳明傑進貨偽造印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等字樣的口罩紙盒,載送至藥局,裝填來源不明口罩藉以販售。

法官審酌,被告等人明知案發時疫情嚴峻,民眾對於醫用口罩需求量大,竟為牟取私利,罔顧人民安全健康,且侵害多家合法公司權益,更使消費者因而受害,造成損害情節重大。

法官依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判何夢婷3年、陳炳奎2年10月、陳明傑2年8月、侯嘉煒4年。合康公司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販賣非法製造醫療器材罪處罰金新台幣40萬元。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20904



標題:合康連鎖藥局賣不明口罩牟利 負責人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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