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明訂火災證明申請 主管機關7日內完成准駁
(中央社記者賴於榛台北12日電)火災受災戶大都需要申請火災證明,以處理後續理賠等。內政部日前預告訂定「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草案,明確火災證明、火災調查資料等定義,也要求各地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7天內准駁。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資料,火災後受災戶申請火災證明書用途包含:一,申請房屋火災保險理賠;二,汽機車燒燬者,報廢車牌之用;三,清運火災後廢棄物用;以及住家、公司行號、工廠申請減免稅賦用。
現行各地方政府消防局已有火災證明書可供申請,不過根據消防法第26條之1,申請前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之程序、範圍、資格限制、應備文件、審核方式、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也因此在7月底提出預告訂定「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草案,藉以讓地方消防局受理民眾申請火災證明,以及火災調查資料的程序、方式有所依循。
預告內容明確定義火災證明、火災調查資料與相關受害人,火災證明指的是記錄火災報案時間及火災發生地點的文件;火災調查資料指記錄火災報案時間、火災發生地點、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的文件。
另外,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則是明定為火災發生當時,因該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繼承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合夥人等相關人員。
根據預告,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在消防機關完成火災調查後,應檢具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以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消防局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主管機關消防局則應於受理申請的次日起7天內做出准駁處分,必要時可延長。
預告也明定,申請人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已逾10年者,不得申請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人若是因火災搶救射水等造成損害,並未實際因火勢或濃煙而遭受損失,為有所區別,僅得申請火災證明。
預告也有但書,若火災案件涉及造成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在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的起火原因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編輯:郭無患)11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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