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5日電)時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的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因出入88會館私人招待所等,懲戒法院今天判決黃錦秋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黃錦秋表示,對懲戒法院認定感到遺憾,將提起上訴。

判決指出,黃錦秋於民國109年1月17日、7月10日出資宴請包含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塗芝及其他共事警察聚餐後,又分別率眾前往「88會館」的公設KTV及「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其間雖無其他人或場所提供人等出現,然其明知同仁聯繫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卻仍前往,或察覺不當而不離去。

判決表示,黃錦秋在事發後一再狡詞否認,甚而於111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承認前往2處所的王塗芝改口,否認有到88會館,意圖卸責。法務部、監察院分別以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黃錦秋本於職務要求,應知須審慎查證場地妥適性,對於此類不對外公開營業且內部以相當花費設置娛樂設備提供隱密交誼聚會的私人招待所,須與場所管領人有相當交誼或特殊交往脈絡才可進入使用,當有高度認識及警覺,其卻輕忽、放任在場者提議前往且逗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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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表示,黃錦秋未督促、確認聯繫使用有無付費,放任為無償使用的安排,造成場所提供者得藉此表彰與檢察等執法體系有私下不公開往來社交活動,有接近檢察署的特殊、隱密管道等觀感不良印象,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的公正信心。

懲戒法院認為,黃錦秋違失情節重大,對檢察官的職務義務明顯輕忽,事發後又試圖掩飾,審理中仍未見警惕,無視客觀事證而做出不相符的辯詞,凸顯其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失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已不適任檢察官,但考量其任職檢察官28年等相關職務經歷,判決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事務官。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225

黃錦秋


標題:88會館案判免除檢察官職務 黃錦秋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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