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盜領客戶資金逾新台幣3億元,判刑11年半定讞;台新向周男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台新3成過失,計算周男7成責任須賠約新台幣2億2340萬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周男應賠償金額為新台幣1億8398萬2779元及美元121萬1000元,依美元兌台幣匯率計算,總金額約新台幣2億2340萬元。

判決指出,周男於民國97至109年擔任台新銀行中和分行理財專員等職位期間,佯向客戶推銷辦理定期存款及投資金融商品,經客戶同意而協助辦理存匯款時,偽造客戶同意將款項轉入周男向親友所借用帳戶,藉此詐得客戶存款共計新台幣2億9585萬餘元及美元173萬元。

台北地檢署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周男10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加上檢方移送併案周男涉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周男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更一審考量周男坦承主要犯行,僅就是否成立銀行職員背信罪的法律爭點置辯,曾陸續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返還部分款項外,依銀行法背信罪改判11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台新銀行向周男求償,一審判決周男賠償新台幣1億6509萬4633元、美金121萬1000元。台新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今天認定,台新銀行櫃台行員能當場再向親自辦理客戶確認擬辦項目與交易單據所載是否相符,就能避免本件損害發生。

高院認定,台新對於周男取得客戶已簽章的空白交易單據而得自由填載,明顯為侵害客戶權益的高風險行為,也未確實防範與查明,而且沒有建立有效的理專人員關聯戶監控機制,防止周男利用其親友帳戶,規避不得與客戶有私下金錢往來的內部規範,顯見台新於制度建立及實際執行上,均有所疏失,而導致本件損害的發生及擴大。

高院指出,本件各客戶受有損害的主因,認定台新應承擔30%的過失責任,即應減少周男30%的賠償責任,審酌一審金額部分誤算,經重新計算,判決台新得請求周男賠償新台幣1億8398萬2779元及美元121萬1000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1203



標題:台新理專涉盜領客戶資金 法院判賠新台幣2.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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