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偽造酒測時間紀錄 懲戒法院判記過1次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張姓男子擔任國道警察局分隊長期間執行路檢查獲1起酒後駕駛案,他為符合專案勤務時間偽造酒測時間紀錄,法院判緩刑3年。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張男記過1次,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原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竹林分隊警務員兼分隊長於民國110年2月1日晚間6時至8時執行專案路檢勤務,他當天下午5時帶著3名員警到新竹縣關西鎮實施路檢,並在下午5時14分許攔查由謝姓男子所駕駛的自用小客車。
判決表示,張男於同日下午5時16分許、17分許分別對謝男進行酒測,酒測值均超標。但張男為配合專案勤務實施時間,操作酒測器主機面板時間設定的按鈕,將顯示時間調整為「18時」,再次對謝男施以酒測,取得酒精濃度測定值為0.29MG/L(毫克/公升)、顯示時間為「18:01」,隨後將謝男移送調查。
刑事部分,新竹地檢署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張男,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全案確定。內政部將張男調職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張男為警務執法人員,行使職權攸關警譽及人民對於公權力適法行使的信賴,竟為配合專案勤務實施時間而便宜行事,致有違法行為,損害警察形象及政府信譽,考量其坦承違失,判處記過1次。張男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確定。(編輯:戴光育)11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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