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4日電)1歲男童疑遭虐死案引社會譁然,衛福部長薛瑞元今天說,兒權法修法將把這次事件納入考慮,孩童出養將改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並將訂定兒童托育專法,力拚本會期送進立法院。

北市劉姓保母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新北1歲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引發關注。衛生福利部長薛瑞元今天在政院會後受訪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將納入此案檢討結果,同時會精進全日托保母訓練標準等。

薛瑞元晚間接受媒體電訪表示,兒權法很早就已啟動修法,除了有些部分必須符合兒童權利公約,要依國際委員建議修正,此外這次事件中比較特殊的地方,也將同時納入考慮;尤其因先前跟各界討論已有共識,會將「托育」部分獨立出來訂定專法。

關於兒童收出養

寄養、出養、收養的差別

寄養:當孩子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等原生家庭問題解決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原來的家庭。

出養:永久性地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

收養:透過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讓失依的孩子找到合適的父母。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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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薛瑞元說,原來兒權法中規定,地方接到出養申請後,可委託媒合機構進行評估、媒合,後續為孩子安排臨時性托育或安置,媒合成功後進入法院收養程序中的協助,及完成收養後的訪視,都可由同一個機構做。

薛瑞元說,「這樣可能會產生利益衝突問題」,媒合機構可跟最後收養人收取費用,恐在做出養評估時就從寬認定,但實際上原生家庭不一定只剩出養這條路可走,因此認為由地方主管機關評估比較恰當,會將此納入兒權法修法方向。

現行未滿2歲兒童由衛福部主管,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提供以照顧及保育為主的托育服務。薛瑞元說明,幼兒受託機構包含托育機構、寄養家庭、居家保母等,都將納入兒童托育專法,分別有不同管理機制。

薛瑞元說,目前相關條文討論已接近尾聲,剩下較有爭議部分,將與相關團體進一步討論,盡快進行預告,最快希望本會期送入立法院。(編輯:張雅淨)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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