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時任北部某教養院的林姓女照服員因不滿身心障礙的陸姓女院生不配合照護,持續踹踢其頭部後,陸女送醫後不治。士院審酌林女否認犯行,今天依傷害致死罪判林女有期徒刑9年。

士林地方法院透過新聞資料指出,民國111年5月12日上午9時許,林姓女照服員疑因智能及視覺極重度障礙的陸姓女院生不配合前往廁所,在教養院內5樓D區寢室內,持續多次踹踢陸女左側頭部,致受有左側硬腦膜下血腫。

林女於案發當日下午3時許,發現陸女躺在寢室地板嘔吐,隨即通報教養院護理人員送陸女就醫急救,但因外傷性顱內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等併發症,陸女於同年月25日不治身亡。案經陸女家屬提起告訴,士林地檢署依傷害致死罪嫌起訴林女。

士院審理時,林女否認犯行;陸女家屬表示,若林女願意認錯,他們會原諒,但很遺憾的沒有,況且林女不是僅案發當天毆打陸女,從教養院調取監視器畫面,長達1個月時間內林女多次腳踹、甩手揮打陸女,請求法官從重量刑。

士院認為,林女身為照服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照料不能自理生活的陸女,卻恣意暴力相向,造成死亡,使家屬蒙受與陸女永訣的哀戚,惡性非輕。

士院審酌林女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賠償陸女家屬的損害或取得諒解,難認有悔改之意,應給予相當程度的責難,因此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林女有期徒刑9年,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227



標題:女照服員涉踢踹失明女院生頭部致死 一審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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