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婕翎台北19日電)食藥署今天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其中含糖碳酸飲料未來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等與事實相符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避免促銷字眼導致民眾喝下過多糖分。

所謂的「營養宣稱」,意指標示「含有維生素 A、高鈣、低鈉、無糖、高纖維」或等同意義詞句以表達食品具有或不具有特定營養素含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參考國際規範與產業實務情形,今天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接受媒體聯訪時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就是回歸到「本質相符」原則,食品內含有什麼成分就宣稱有什麼,如有維生素C就可寫出添加維他命C,以利法規更加落實及清楚易懂。雖然未來允許宣稱「添加」營養素,但部分食品不得標示「高、富含」營養素。

林金富說,現在許多罐裝飲料都會加入維生素C,依據新制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以含糖碳酸飲料為例,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林金富表示,由於「高、富含」等字眼有促銷作用,擔心民眾喝下過多含糖飲料。換而言之,同樣以碳酸飲料為例,無糖產品未來就可以宣稱「高、富含」維生素C,僅須含量達營養素每日建議攝取量30%,即可標示「富含」,其中包含代糖飲料,也歸類於無糖產品範圍。

另外,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的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從過去8項增加至22項,包含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I、維生素B2、維生素C、維生素E、鈣、鐵、蛋白質、菸鹼素、泛酸、維生素B6、維生素B12、葉酸、維生素D、維生素K、生物素、膽素、碘、鎂、鋅、硒。

林金富說,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新制即日生效,部分應遵行事項給予緩衝期至115年1月1日施行。(編輯:陳政偉)1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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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含糖碳酸飲料可標「添加維生素C」 新制即起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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