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導師與學生交往發生關係 嘉院判緩刑4年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31日電)嘉義縣1名國中女導師被控今年1、2月間,與班上男學生交往並在教室等地發生關係,學生家長報警、起訴,嘉義地院審酌雙方合意、已和解,判1年8個月,緩刑4年;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書指出,嘉義縣某國中女老師,自110年9月起擔任班級導師及國文科任老師,因為求教學、管理班級事務更為順利,長時間依賴1名男學生協助,而對男學生滋長愛苗,於去年12月間,2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
判決書指出,這名女導師在今年1、2月間,分別利用寒假輔導期間,教師辦公室無他人在場,以及在班級教室內,在未違反男學生的意願發生性關係,以及猥褻行為。
2人於今年3月初分手後,女導師持續使用通訊軟體傳送訊息聯繫男學生,經學生家長發現,向校方反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啟動調查並通報,案經警方函送嘉義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官審酌女導師從事教職約10年,因未克制情愫,與學生交往並發生關係,已違反教師倫理,對於正處就學階段的學生身心及人格健全發展,恐造成負面影響;女導師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與學生父母達成和解,而獲得諒解。
嘉義地院指出,女導師犯行均未違反男學生意願,且於今年6月已離職,未來將難以再任教職,對其身心已造成重大衝擊,因而自今年6月起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目前持續服藥治療並接受心理諮商,可見已付出沉痛代價,已無再犯可能性,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編輯:黃世雅)11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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