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受疾病影響持刀弒母獲減刑 二審改判18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桃園曾姓男子被控持刀砍死母親案,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二審今天審酌他犯案時受精神疾病影響,辨識能力減低,予以減刑,改判18年徒刑,徒刑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3年。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曾姓男子因施用毒品多年而有幻聽及幻覺,並罹患情感思覺失調症,他於民國110年12月間於桃園市住處,毆打母親倒地後,再持菜刀朝母親全身多處揮砍。曾男在陽台大聲呼救,母親仍因大量出血而死亡。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曾男是因索討金錢未果與母親口角爭執,因情緒失控而為本件犯行,且無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適用,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曾男無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
二審指出,經專業醫師團隊實施精神鑑定結果,曾男患有思覺失調症,行為時有聽幻覺等精神病症狀,無法排除因毒品使用加劇精神障礙,其精神症狀出現達 6年以上,病情呈現慢性退化情形,加上案發前已有數月未接受治療,呈現活躍幻覺及錯認妄想等精神病症狀。
二審合議庭認為,曾男行為當時確實受到妄想與幻覺影響,對外界事務理解與行為反應悖離現實,導致對違法性認識有所缺損,其辨識行為能力已明顯減低,但一審認為曾男不適用刑法第19條減刑規定,明顯有誤。
二審指出,參酌曾男情形及被害人家屬意見等,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改判有期徒刑18年,另依相關精神鑑定所見,曾男精神疾病未癒,且有誘發病症惡化的因子存在,因此諭知曾男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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