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台北地檢署陳姓男檢察官在車禍糾紛中,涉嫌向女子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被北檢移送評鑑。檢評會認定,違失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日前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此外,監察院今天表示,陳男行為傷害司法形象,9日審查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獲悉本案後,立即進行相關調查,先後將性騷擾部分函送台北市社會局、行政懲處部分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北檢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及檢評會決議,予以尊重。

依據檢評會決議書指出,陳男於今年5月21日晚間9時許,騎乘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街頭與騎乘機車的女子發生碰撞,雙方均未成傷,也無車損,女子未停留現場繼續行進,陳男追上女子並索賠新台幣1000元,但女子當場表示僅有300元,陳男即向女子表示得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

決議書指出,女子聽聞產生害怕且不舒服的感受;陳男甚至要求女子留下電話,並考慮上述提議,其將再打電話聯絡等語,女子交付300元離開現場後,陳男於5月25日中午以電話與女子聯繫,並表示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子聽聞旋掛斷電話。

全案經女子向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經警方確認後,移請台北地檢署續為調查;北檢調查後,認為陳男未廉潔自持,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違反法官法等規定情節重大,請求檢評會個案評鑑。

陳男歷次陳述意見表示,涉及本件性騷擾案件,他坦然態度配合調查,也透過家人向女子表達最大歉意,於尊重女子意願後,向北市社會局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女子撤回性騷擾申訴;他不知道當初怎麼會說出這些話,那時候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他承認有在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的情緒。

檢評會認為,陳男辯稱急於回家,卻仍與女子爭執長達20至30分鐘,並不斷以「做愛」、「開房間」要求女子抵付賠償金,難認所辯屬實。

檢評會指出,陳男身為執法人員,不僅未循法律程序處理交通事故,還以肇事逃逸為由,持續以性行為向女子要求抵付賠償金,致使女子心生畏怖、不舒服,重創檢察機關形象。

檢評會認定陳男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編輯:李錫璋)1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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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檢察官車禍糾紛要求性行為抵賠 檢評會認定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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