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勞基法規定僱主每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提撥差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憲判字第16號判決,相關規定合憲。

本案是朱富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4名新任大法官上任後,憲法法庭首件憲法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僱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僱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台北市勞動局查核發現,1家紙容器製造業者於民國105年度有34名勞工符合退休條件,但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退休金數額,且逾105年3月31日仍未提撥補足差額。勞動局認為業者違反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裁罰新台幣9萬元罰鍰,並公布業者及負責人名稱。

業者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業者敗訴,業者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勞基法相關規定不符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且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憲法訴訟法於去年施行後,案件改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不生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憲法法庭指出,勞基法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使僱主及早準備,確保次年度退休的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降低僱主因突發性企業財務問題,以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保障,符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意旨。(編輯:方沛清)1121027



標題:新大法官上任首案 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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