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收賄 二審仍判7年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前民進黨籍新北市議員陳科名涉向業者收賄後,赴拆除大隊開協調會,協助業者以「拆新留舊」方式處理違建。一審判陳科名7年6月徒刑,二審今天維持原判。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陳科名否認犯行,但他在偵查中坦承收受許姓業者款項,且依相關證據可認定他確實收受新台幣20萬元賄款,並藉議員身分、職務關切而影響本案違章建築拆除。
二審認為,陳科名犯罪事證明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原審判決無誤,今天仍判刑7年6月。
至於檢方起訴陳科名107年另收受許姓男子30萬元賄款部分,二審認為罪證不足,維持一審的無罪認定。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某公司位於新北樹林區廠房,被新北市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優先拆除案件之施工中或新建造之違章建築」,須在民國10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
判決指出,這間公司許姓實際負責人為避免整棟建物遭拆除及減少損失,找陳科名關切拆除大隊,陳科名要求許姓男子支付20萬元,許姓男子請妻子提領現金,將裝有20萬元現金的牛皮紙袋放在陳科名服務處,支付賄款。
陳科名收取賄款後,憑藉議員職權到拆除大隊辦公室,關切是否可免拆或減少拆除範圍,拆除大隊同意以「拆新留舊」處理。
判決提到,陳科名另要求助理協同拆除大隊到場會勘,關切拆除時間、範圍與結案標準,讓許姓業者延到同年9月才自行拆除部分新建違建。(編輯:蕭博文)11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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