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未經許可在軍事營區錄影處3年以下徒刑
(中央社記者賴於榛台北2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未來民眾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在軍事營區內透過遙控無人機、通訊器材等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等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國防部在院會後記者會簡報指出,立法主要是因國軍營區或基地曾發生民眾闖入、操作遙控無人機侵擾及襲擊衛哨人員等事件,經盤點現行法令,仍有規範不足情形,因此擬具草案。
根據草案,軍事營區指的是重要軍事設施或軍事機關的駐地,以及經軍事機關通報相關機關管制的軍事演習或軍事訓練場域,於演習或訓練期間,視為軍事營區。
草案也比照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規範,民眾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功能正常運作,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犯上述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罰未遂犯;此外,為嚇阻虛擬侵害,民眾若危害重要軍事設施的核心資通系統的功能正常運作,將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遙控無人機、攝錄影音、通訊器材與網際網路傳輸科技及產品日新月異,國軍機敏處所遭人攝影、錄影,恐妨害國家機密或國防祕密、軍事機密,草案規範民眾若未經軍事機關許可,於軍事營區內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營區內,草案同時規範,民眾若未經許可,在軍事營區外對其從事測量、錄影、攝影、描繪、記述或其他偵察行為,足生損害於軍事營區安全,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草案明定,民眾若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依本條例執行軍事營區安全勤務之衛哨兵或值勤軍官、士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
民眾若未經許可,攜帶錄影、攝影器材觀測器、槍砲、彈藥、刀械或其他妨害軍事營區安全的物品進入軍事營區,經勸告交付保管而拒不聽從者,除廢止其進入許可,並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林淑媛)11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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