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6日電)社群質疑中央畜產會向全國農業金庫貸款須提供十足擔保。農金署今天表示,這文章評論有誤,因畜產會不是全國農業金庫的利害關係人,相關貸款提報董事會通過放貸,沒有不法。

社群平台質疑中央畜產會向農業金庫貸款,要提供十足的擔保品。農業部農業金融署副署長施妮婷告訴中央社記者,全國農業金庫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購買進口豬肉、雞蛋產銷調節專案」周轉資金的貸款申請新台幣15億元,提報其董事會通過,其中5成有擔保放款,由農信保基金擔保,另5成為無擔保放款,沒有不法。

她說,銀行法第32、33條是有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本行負責人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對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其次,銀行法第33條之1明定利害關係者的定義,於同條文第5款規定,銀行負責人為代表人之法人,方屬銀行之利害關係人。

她進一步說明,農業部持有全國農業金庫股權,依規定指派公股代表擔任董事,屬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但是中央畜產會代表人林聰賢(董事長)並沒有擔任全國農業金庫的負責人,所以不是全國農業金庫的利害關係人,不受應有十足擔保的規定限制。

她重申,根據農業金融法第4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為任務;此案經農業部認定為維穩國內雞蛋產銷的貸款,為全國農業金庫的法定任務範圍。

另外,農業部今天公布超思公司與畜產會簽署合約,3到7月自巴西進口雞蛋8814萬顆,輿論近期也討論經費核銷議題。

施妮婷說,並非貸款金額都由農發基金編列支應,此案畜產會支出給超思共7.07億元,畜產會在取得的雞蛋後以國內平均產地價賣出取得3.78億元,所以畜產會支應給超思的款項扣除賣出雞蛋的所得後,還有3.29億元,由農業部吸收,這筆經費才需要從農發基金編列支應,而核銷時,提出進口雞蛋產銷調節之實,據以執行。(編輯:李亨山)11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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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農金署:畜產會非農業金庫利害關係人 依規定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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