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審母殺6歲兒案 3減刑都不成立判16年5月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22日電)許姓女子悶死6歲兒子後輕生獲救,全案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合議庭認為許女犯案未受重鬱症影響、也不符自首與「情堪憫恕」減刑要件,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16年5月徒刑。
檢警調查,36歲許女與丈夫離婚後協議輪流照顧孩子,不料,去年10月19日,許女以枕頭悶死6歲兒子後再輕生。由於當時孩子已3天未到學校上課,家屬通知警方破門,經緊急送醫後救回許女,孩子已死亡。
新北地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合議庭審理,檢辯爭點在於患重鬱症的許女是否適用刑法因精神障礙致失去或顯著降低辨識行為能力而得獲無罪或減刑,以及是否適用自首減刑及「情堪憫恕」酌量減刑規定。
辯護律師主張,許女案發前遭遇欠債、離婚、失業與親人過世等打擊,是不忍獨留孩子在世上、認為沒人能理解孩子才犯案。且許女在未設密碼的平板電腦內留遺書提到會帶走孩子,爭取成立自首。
檢察官則認為,醫師認定許女犯案時未因重鬱症而有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降低情況。許女自私地剝奪孩子生命及成長機會,犯案動機是來自報復前夫,且所犯殺人罪是本刑最輕10年以上重罪,另對孩童下手應加重其刑;但考量許女有重鬱症等,求刑17年到20年。
合議庭審酌,許女犯案時沒有欠缺或顯著降低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另外,自首是指犯罪未被發現前就自動向偵察機關陳述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而許女案發後自殘送醫,在許女清醒製作筆錄前,檢警早就鎖定許女涉案,因此自首不成立。
此外,合議庭指出,要適用「情堪憫恕」須符合犯罪情狀有特殊情況或原因、在客觀足以引起同情、若量處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等3條件。審酌許女犯罪情狀的確有特殊原因,但客觀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因此不適用。
合議庭說,經評議表決,認定不應判死刑及無期徒刑。審酌許女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回歸社會可能性,決議量刑區間落在「中度刑度」,判處許女有期徒刑16年5月。全案可上訴。
許女今天未到庭聆判,辯護律師表示,將再與許女討論;檢察官則說,尊重判決結果,待收到判決書會再決定是否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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