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台北律師公會前會計李姓女子涉嫌在職期間侵吞鉅額公款,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刑4年。台北律師公會另提起民事侵權訴訟。北院今天判決李女應賠償5591萬元,可上訴。

李女原任職於台北律師公會祕書處擔任會計人員,她被控於民國106年度至109年度利用職務上經手北律金融帳戶款項調撥之便,侵吞經手款項,並竄改帳簿資料以掩飾犯行。

台北律師公會於110年1月13日解僱李女,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並進行假扣押。李女經北律求償,已先行繳回109年度侵佔的新台幣640萬元。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就李女於106年度至109年度涉案部分,多次依業務侵佔等罪起訴,累計侵佔金額約600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後,去年11月間判李女4年徒刑,犯罪所得追繳沒收。

台北律師公會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向李女求償。北院今天判決李女應賠償559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20818



標題:涉侵吞公款 台北律師公會前會計判賠559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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