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8日電)環境部修正發布移動污染源空污裁罰準則,新增如機車、小型車、大型車等可依不同違規樣態套用裁罰公式;另外加重油品進口或販賣業者,若成分管制項目不合規定,可罰新台幣40萬至100萬元。

環境部今天修正發布「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增訂違反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的裁罰方式,並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標罰鍰,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長張順欽告訴中央社記者,各地方環保局長年來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但裁罰一直未明訂標準,為使罰鍰額度採計方式更明確,因此修正相關裁罰因子及車種開罰金額,如機車、小型車、大型車或施工機具,都有不同的計算公式。

根據統計,全台空氣品質維護區數量共67處,以台北市為例,陽明山國家公園、中正紀念堂等都屬於空氣品質維護區。

本次修正另外包含汽車製造或進口商違反排氣審驗合格證明,可裁罰2萬5000元至20萬元。張順欽解釋,主要是針對進口車在上路後,若發現排氣量與進口審驗合格證明有落差,就會要求進口商將車輛召回重驗,違規者開罰。

張順欽進一步提到,本次修正也加重製造、進口或販賣供移動污染源用燃料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裁罰額度,如中油、台塑等油品販售業者,在成分管制標準中1項超標,罰鍰由原先的10萬元調升為40萬元,2項超標可罰80萬元,3項以上則是100萬元;他強調,若真的出現3項不符標準,代表製程已經出現問題。(編輯:李亨山)1131028

張順欽


標題:移動污染源空污裁罰修正 設空維區裁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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