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5日電)鄧姓男子租空地車位遭張姓男子佔用,鄧男留紙條揚言「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反挨告恐嚇罪,高雄地院判罰6000元,全案可上訴。律師認為,此件屬民事糾紛,鄧男可請求不當得利。

律師洪永志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表示,依這件案子來看,鄧男用語拿捏不當已符合恐嚇要件,法官依紙條內容也已經判得很輕,在鄧男權益受損狀態下權衡,且若已構成恐嚇要件卻判無罪,不僅法官可能會有失職問題,也可能讓此件恐嚇案變成判例衍生後續問題,就算繼續上訴可能也很難勝訴。

至於紙條中提及「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是指對車不對人,洪永志則認為,行為上不管對物還是對人,都是不法侵害的告知,所以只要寫得太超過讓對方心生畏懼就已構成恐嚇要件。也提醒民眾若遇到類似糾紛,可改用「再繼續佔用就依司法究責」或將求償等中性用語,避開涉及恐嚇用語。

洪永志分析,紙條中提及「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就像是「下次給我小心一點」,實務上有很多這種案例挨告恐嚇判罰。但其實停車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鄧男可以透過請求張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爭取權益,但刑事上則較難向對方究責。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43歲鄧男堅稱張男不但亂停車還沒留聯絡電話,害他連續2天沒地方停車,才氣到留紙條警告,也不願和對方和解,但法官認為字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恐嚇意味,足令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審酌鄧男僅因停車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溝通,卻以字條恐嚇,所為實有不該,據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罰金新台幣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天,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鄧男因家中沒有停車位,於是向鄰近的地主承租空地停放汽車,但去年10月1日凌晨他發現空地遭不知名車輛佔位2天,一時氣憤在擋風玻璃夾放內容為「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2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紙條。

張姓車主10月1日上午牽車時,發現愛車遭人夾放此字條,自認看到紙條後心生畏懼,便拿著紙條向警方報案,高雄地檢署偵結後,依鄧男涉犯恐嚇罪起訴。(編輯:謝雅竹)1120715



標題:車位被佔留紙條恐嚇判罰 律師:可請求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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