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8/6言詞辯論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訂8月6日進行言詞辯論,開放旁聽與網路直播當天上午辯論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下午辯論調查權、聽證會及藐視國會等規定。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19日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此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憲法法庭訂於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代表、訴訟代理人、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與訴訟代理人、專家學者、法庭之友到庭陳述意見。
根據憲法法庭公告的程序流程表,辯論當天上午、下午各一場,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部分;下午為調查權之行使、聽證會之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爭點題綱,包括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以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
(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編輯:張銘坤)1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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