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保護被僱主性騷擾的申訴人,申訴人提出外部申訴的等待處理期間,可向公司申請留停,後續若查證屬實,僱主須回補工資。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及原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徒刑。

根據資料,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處罰性騷擾負責人、強化僱主防治意識及責任,以及被害人保護和扶助等4個面向。

在外部申訴管道部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當僱主為性騷擾負責人時,勞工可以至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會尋找專家學者調查,若認定僱主確實性騷擾就可處罰鍰。

若騷擾行為人不是僱主時,勞工提出申訴案後若不服公司調查,也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地方主管機關若認定僱主處理不妥也會命僱主採取必要處置。

黃維琛說,當僱主不理會地方主管機關,可處新台幣1至5萬罰鍰,也代表僱主可能違反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防治措施」法規,可開罰2萬至100萬。

另外,為有效懲治僱主的性騷擾行為,如果僱主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黃維琛說,這次也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在僱主防治義務部分,黃維琛表示,這次修法也新增對事業單位的要求,包含新增10人至29人事業單位必須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若事業沒有訂定,會先限期改善,若依然沒有改善就會開罰1萬至10萬,預計有8萬家事業受規範。

至於在被害人保護和扶助部分,黃維琛表示,當僱主是性騷擾行為人,申訴人向外部申訴後,在等待處理期間也可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後續若查證屬實、確認僱主有性騷擾行為,就須補付工資給申訴人。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表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提出,勞動部後續會新增訂定或大幅修正約5個子法,包含針對不同規模大小的事業的防治義務、授權地方主管機關處理外部申訴、相關法律扶助以及諮詢服務等,最慢明年3月8日上路。(編輯:孫承武)112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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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僱主性騷申訴人可請留停 查證屬實須補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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