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宜蘭劉姓男子於民國110年間以行刑式開槍狙殺羅姓男子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考量劉男與死者家屬以新台幣400萬元和解,今天改輕判16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男與羅男有債務糾葛,劉男於110年10月19日凌晨駕車尾隨羅男駕駛的自小客車,在宜蘭市縣民大道2段與環市東路製作假車禍,待羅男下車查看期間,多次近距離朝羅男開槍。羅男頭部中槍後傷重死亡,羅男車內坐在乘客座的吳姓男子也受到槍傷,劉男犯案後向警方自首。

一審認定劉男犯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殺人罪及殺人未遂罪,各判刑2年8月、18年及7年,應執行22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認定原判決量刑妥適,駁回上訴。

劉男就殺人罪部分提起上訴(另2罪已定讞),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今天考量,劉男於審理時與死家屬以400萬元達成調解,並按期履行等,依殺人罪,改判16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20712



標題:男子行刑式狙殺仇家400萬元和解 更審改判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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