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2日電)為彌補持有兒少性影像罰則過輕的法律缺漏,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4月29日及5月1日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多項關鍵條文未有共識,朝野黨團於6月5日及6月19日進行協商,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卻僅以緩起訴處分,引起眾怒,促使立委修法,增列性剝削行為態樣,包括「重製」(即下載)、「持有」、「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涉有「無故重製」、「支付對價」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並加重刑責,避免現行刑責僅有1年刑度,讓檢察官有緩起訴裁量空間,並確保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之權益,強化數位性犯罪防制面向。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的第36條,增列「無故重製」罪,並針對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明定罰金下限,罰金從現行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刑責並未調整。

為減少性影像犯罪產業與行為,此次修法參酌韓國兒童與青少年性保護法第11條規定,將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納入犯罪行為並予以處罰,提高刑責和罰金,三讀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對於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的犯罪行為,三讀通過條文的第44條,不僅提高刑責,也刪除單科罰金制。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支付對價觀覽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或其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林克倫)1130712

黃子佼


標題:立院三讀兒少防制 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最重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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