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反著作權法 莒光鄉代:無抄襲意圖與行為
(中央社記者潘欣彤連江21日電)檢方今天指出,連江縣莒光鄉民代表會主席史麗彬、副主席陳彥岑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下,委託吳姓廠商重製燈塔文創夜燈。陳彥岑發聲明澄清,無抄襲意圖與行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李姓、朱姓告訴人設計且擁有著作權之「東莒燈塔文創夜燈」,於111年5月30日經由臉書「偽日本人May‧食遊玩樂」粉絲專頁公開發布,111年6月間在東莒社區發展協會、連江縣莒光鄉山海一家會館等處販售。
檢方認為,史麗彬、陳彥岑已見過該燈塔夜燈,卻將與李姓、朱姓告訴人溝通過程中取得之夜燈設計,在未取得2人同意或授權下,委託吳姓廠商製作夜燈。
而吳姓廠商明知夜燈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竟未得授權而違法重製,並改作為200個塑膠底座、加註「第12屆鄉民代表會敬贈」字樣之燈塔夜燈,並於112年3月間交付史麗彬與陳彥岑,作為鄉代會之贈品且已發送完畢。
檢方接獲告訴,偵辦被告史麗彬等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案件,遂指揮連江縣警察局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並通知被告到案偵辦,於19日偵結,向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針對此案,陳彥岑下午發布書面聲明,澄清鄉代會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發包後產品設計、製作均由廠商全權負責,她並無指示廠商如何設計及製作,亦無抄襲、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意圖行為。
陳彥岑強調,東莒島燈塔為2級古蹟,為向來訪貴賓宣傳推廣,故鄉代會辦理小夜燈採購案,成品均僅供贈送,無任何銷售行為,她本人亦未取得任何利益,且判決尚未定讞,呼籲外界勿過度渲染。
史麗彬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表示,盼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編輯:龍柏安)1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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