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1日電)觀光署今天指出,市面上旅行社販賣郵輪船艙是代售船票的概念,所以旅遊業者無須與旅客簽訂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也無須投保責任險,若加購岸上行程,業者才需要簽約及加保責任險。

台灣港務公司統計,民國112年國際郵輪預報共327艘次,母港航線為164艘次;113年國際郵輪預報共482艘次,母港航線共330艘次,以基隆或高雄為母港航線的郵輪,包括:歌詩達郵輪、名勝世界郵輪、挪威郵輪及地中海榮耀號。

交通部觀光署表示,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就郵輪國外旅遊的集合及出發時地、組團旅遊最低人數及派遣領隊等予以規範。因此旅行業者如以團體旅遊方式操作,無論其是否向郵輪公司包船或切艙房,都需要揭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

觀光署指出,如果業者僅單純販售郵輪公司船票(艙)而未涉及旅遊行程安排,且也未以團體旅遊方式操作,是屬於「委託代售」規定,因此就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第1項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第1項規定。

觀光署說明,旅行業者尚無須與旅客簽訂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也無須投保責任保險,而應適用交通部航港局研擬的「郵輪船票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僅適用於單純販售由國內出發郵輪公司船票)。

也就是說如果旅客是跟旅行業者購買航程房間,未加購岸上行程時,業者就不需要與旅客簽訂定型化契約,也不需要購買責任險;如果旅客有加購岸上行程,業者才需要簽訂契約以及加購責任險。

觀光署表示,旅行業者於代售郵輪公司船票時,應充分揭露郵輪公司船票取消、退費及旅客變更等相關資訊予旅客,避免衍生糾紛;同時提醒旅客宜購買旅遊平安保險及郵輪旅遊行程取消、延誤等相關保險,以因應郵輪旅遊行程實際航行時不確定性風險分擔。(編輯:張雅淨)1130611



標題:買郵輪船艙等同買船票 觀光署:業者無須加保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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