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宗教團體僱用廟祝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媒體報導,台南有間廟宇,近期張貼「廟祝」徵人啟事,月薪僅新台幣2萬5000元、月休2天。內政部今天表示,宗教團體僱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
媒體報導,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貼文指出,台南有間宮廟正在誠徵「廟祝」,仔細一看徵才資訊發現,工作待遇僅有2萬5000元,且月休僅2天。經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薪資條件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宗教團體僱用廟祝等廟務人員,須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維護宗教服務人員權益。內政部經洽據勞動部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9月8日公告,傳教機構僱用勞工,從99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內政部說,傳教機構與所僱勞工間,也就是寺廟與廟祝或行政人員間,如具僱傭關係者,雙方以口頭或書面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都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表示,至於寺廟「志工」或「義工」者,由於無約定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等,不適用勞基法。因信仰感召,自願終身奉獻服務的神職人員,也因其老病死已由宗教團體負責照顧,原則不適用勞基法。(編輯:張均懋)1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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