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男子陳宗駿被控仲介少女賣淫,入監服刑獲假釋。檢方另起訴他涉拍少女不雅片,賣給「創意私房」等論壇賺新台幣238萬元,一審日前重判17年徒刑。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陳男因仲介3名少女賣淫,民國109年間被判應執行3年10月徒刑定讞。

未料,他在入監服刑前,涉嫌透過交友、包養網站及應召站邀約數十名女子(包含少女)性交易等,以「僅為個人收藏,保證不外流」話術,騙取女方同意拍攝不雅片,再將影片上傳到「創意私房」等論壇,不法所得合計238萬多元,台北地方法院3月底判處陳男17年徒刑。可上訴。

仲介賣淫部分,陳男入監服刑後,已於112年7月間獲准假釋。針對陳男獲假釋,引發議論。

矯正署今天表示,陳男因觸犯兒少性剝削案於109年9月入監執行,依據當時的外役監條例等規定,符合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並於110年3月經遴選小組委員參考其健康狀況及在監行狀等相關資料,採取無記名投票表決後,通過分發至八德外役監。

矯正署指出,陳男在八德外役監執行僅7個月,該監考核其涉及多起另案遭偵訊的情形及情緒狀態後,認已不適宜於外役監參加作業,於110年10月主動陳報矯正署解送他監執行,經審核後准予解送台北監獄執行。陳男於八德監期間,均無辦理返家探視情形。

矯正署強調,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的外役監條例,以「提高遴選門檻、強化在監考核、明確化遴選條件、排除重大暴力犯罪」為修法方向,並對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者,排除參與外役監遴選資格。

至於陳男達到怎樣的假釋標準部分,矯正署說明,假釋審查是依監獄行刑法第116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及法務部104年10月頒布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以「犯行情節」「犯後態度(含在監行狀)」「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3大面向進行審核。

陳男入監執行已逾刑法第77條的假釋門檻(含縮刑日數),在監行狀良好,該次假釋所犯案件中,除1名被害人審理中均未到庭、無法進行和解外,與其餘被害人已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且執行近九成,綜合評估後,許可假釋。(編輯:方沛清)1130416



標題:男仲介少女賣淫獲假釋 另賣創意私房不雅片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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