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潘姓警員涉嫌非因公務擅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同事的個人資料達33筆,板橋警分局予以記過1次懲處。潘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法院日前判決潘男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在板橋警分局某派出所任職的潘姓警員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11月間非因公務擅自查詢同事多筆個人資料,警分局於111年4月底核予記過1次懲處。

潘男不服,循序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此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潘男主張,警分局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是他親自在非公務的情況下查詢同事多筆個人資料,有可能是他的帳號密碼遭人盜用等情形。

警分局主張,在辦理「加強稽核員警非因公務查詢專案」時,經稽核抽檢發現潘男於110年10月3日0時5分至7分,以警用行動電腦(M-Police)連續大量查詢警員個人資料共24筆,有異常查詢情事。

潘男對此僅表示「不小心按到」等語,但警分局進一步調查發現,潘男另在當年11月9日及11月21日也有查詢警員個人資料5筆及4筆,均非執行法定職務所為,記過1次懲處,適法有據。潘男雖主張帳號密碼遭盜用等語,但未提出證據證明,應不可採。

法院調查認定,潘男多次擅查同事個人資料的時間,均發生在他執行勤務、領用持有警用行動電腦的期間,他人如何於這段期間盜用並登錄,並不合理,形同幽靈抗辯,難以採信。

法院指出,潘男查詢同事個人資料共計33筆,據警分局查證結果,除110年11月9日是以同事的車牌號碼為查詢條件,間接連結個人資料5筆外,其餘28筆均是以輸入身分證字號的方式直接查詢同事的個人資料,上述2種查詢方式都不可能是潘男所稱「不小心按到」所致。

判決表示,潘男不遵規定執行職務的違規事實明確,警分局做出記過1次懲處,並無違誤,判決潘男敗訴,可上訴。

此外,法院指出,潘男提出有關警政知識聯網系統遭駭客攻擊的新聞報導,以及警分局曾以潘男執行酒測硬壓民眾致傷的案例製作負面教材而雙方有國家賠償民事訴訟判決等資料,均與此件潘男是否違規而遭懲處並沒有任何關係,因此無從據以對潘男為有利認定。(編輯:戴光育)1120702



標題:男警非因公務擅查個資33筆遭懲處 不服興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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