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騎重機因坑洞摔車受傷提國賠 嘉院駁回聲請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0日電)張姓男公務員111年12月間騎重機行經台61線嘉義段爆胎摔車受傷,張男主張因路面坑洞造成,向管理的公路單位聲請國賠,嘉義地院認為與公路欠缺管理無關,駁回聲請。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男於111年12月21日中午騎乘大型重機車,行經台61線西濱快速公路270.8公裏處附近,因道路路面有坑洞與凹凸不平,造成後輪爆胎失控摔車,張男因此受到左側肋骨骨折等傷害,則向管理的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聲請國家賠償。
據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的辯護人所提事證,依張男所提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並無「坑洞」、「凹凸不平」等記載,且張男重機開始失控地點並無路面不平整情況。
判決書表示,經查公路養護人員平時均依公路局「公路養護手冊」規定,每週辦理巡查轄區道路,在現場事故生前,皆有落實巡查制度,有公路養護手冊、公路巡查管理系統查詢資料可證。
判決書指出,輪胎爆胎原因無非是超載、裝載不平衡、超速行駛、撞擊異物或刺破割傷輪胎、胎壓不足或過高仍繼續行駛、胎紋深度不足、輪胎老化及保養不良等因素,惟張男所提證據尚不足證明所受的傷害與公路的設置或管理欠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因此,這件國賠案並無證據可證明張男所受的傷害,是因道路路面有坑洞與凹凸不平造成其失控摔車,張男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公路管理單位賠償新台幣65萬多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編輯:黃世雅)1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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