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網站)1979年(民國68年)3月23日:演員林鳳嬌獲頒「演員證」。

你曾有過表演夢嗎?在早年的台灣,想當上藝人,可得先考試。

1978年12月,政府頒布「電影事業暨電影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所有電影、歌唱演出者,都必須考取「演員證」。

該制度於1979年5月實施,在正式上路前,行政院新聞局曾先頒發給已活躍於大銀幕的影星林鳳嬌、鍾鎮濤等,以作為示範。

除了演員證以外,還有歌手專屬的「歌唱演員證」,俗稱「歌星證」,即使是演出經驗豐富的歌手,也必須參與考試,演唱指定的愛國歌曲,就算歌藝優秀,不會唱指定曲也可能不過關。

隨著台灣解嚴、社會開放,演出漸漸不再受到限制,電影證、歌星證也在1990年代後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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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處長蔣倬民(右)親頒演員證給林鳳嬌。(中央社檔案照片)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事業處處長蔣倬民(右)親頒演員證給林鳳嬌。(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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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開箱老照片》林鳳嬌與她的「演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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