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假釋再犯關25年違憲 法務部:尊重判決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無期徒刑假釋後再犯其他案件,須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此部分違憲。法務部表示,尊重判決結果,依判決意旨於期限內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殘刑20年或25年的規定,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法務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去年於此釋憲案言詞辯論時,法務部主張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的規定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法務部表示,假釋制度不是國家憲法的義務,而是立法者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透過法律創設的制度,應尊重立法權,且現行撤銷假釋制度,已依個案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輕重,而為層級化處理,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受刑人可對撤銷假釋決定即時提起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新聞稿指出,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的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
法務部表示,尊重今天憲法法庭的判決結果,也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進行因應,並將依照判決意旨於期限內,研議並完成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編輯:張銘坤)1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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