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啟動大幅修法 草案預告60日
(中央社記者王寶兒台北14日電)文化部今天預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預計修正26條、新增4條,修正條文超過2/3,為歷年最大幅度修法,草案將預告60日,廣納各界意見。
文化部長史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公共藝術政策30餘年來,因為整體環境變動面臨許多社會意見,但在所有藝術家、建築師、辦理單位、專家學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的努力及堅持中,公共藝術政策仍不斷因應時代趨勢、法規配套等,持續為許多公共空間,創造「最美的風景」。
台灣公共藝術政策長年歷經6次修法,為釐清各界對當前制度執行疑慮及建議,文化部去年9月起召開13場諮詢會議及2場公開交流會,徵詢專家學者、藝術家、從業者、審議及興辦機關等共161人次意見,今天公布超過20萬字會議逐字稿,並將其化為「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修正草案」。
史哲強調,從諮詢會中,仍可看見各界對執行30年的公共藝術制度抱持肯定及期許,文化部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一定會持續透過更多意見交流及政策修正,使整體制度更為健全。
監察院1月提案糾正文化部,並表示公共藝術總設置經費疑由少數代辦壟斷。此次修法草案將「代辦」一詞正名為「專案管理廠商」,並增訂「利益迴避」專章。
文化部表示,現行「政府採購法」行之多年,並有「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配套。因此,新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刪除代辦用詞,且將要求須先成立執行暨徵選小組後,由小組依權責討論是否徵聘專案管理廠商(PM)協助,避免專案管理廠商介入委員遴選及徵選決策過程,遏止越權。
此次草案預告內容可分為10大改革方向,其中新增「分級辦理」規定,逾半數以上案件將會受到影響。
因文化部統計,公共藝術設置約有65%為新台幣250萬元以下案件,修正草案採分級辦理,鼓勵250萬元以下案件自行辦理,包含公共藝術教育推廣、民眾參與等軟體活動,若僅辦理軟體活動,僅須擬具基本計畫表送審議會核定即可。
文化部強調,除修正子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草案」,有關涉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中包含公共藝術設置經費金額等母法修正,以及其他相關建議,文化部將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進行研議。(編輯:李亨山)1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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