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沈佩瑤台北12日電)1歲男童疑似在待出養期間遭保母與其妹凌虐致死,衛福部社家署今天提出6點改善方向,包含全面清查3歲以下由保母照顧的待出養童等,並將於3月15日召開檢討會議。

北市1名劉姓保母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大男童,涉嫌與胞妹凌虐男童致死,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後續經台北市社會局了解,這是新北市社會局個案,因男童先前由兒盟辦理出養

寄養、出養、收養的差別

寄養:當孩子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等原生家庭問題解決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原來的家庭。

出養:永久性地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

收養:透過法律程序讓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親子關係,讓失依的孩子找到合適的父母。收養關係一旦成立,養子女和養父母以及養父母親屬間的關係,和親生子女相同;養子女與原生家庭一切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繼承權、撫養權等均停止。

資料來源: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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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前無親屬可以照顧男童,兒盟委託合作保母照顧。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今天表示,已召開專案會議,針對本案在收出養制度、居家托育、幼兒安置資源等3面向進行檢討;並已安排3月15日邀集專家學者、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召開重大社會事件檢討會議,會中亦將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就案件進行說明並深入討論。

社家署並提出6點改善方向。第1,有出養必要性應由地方政府評估,不應將評估、媒合、暫時安置及收養後訪視工作全部交給民間團體執行。

第2,兒童不能僅因家庭經濟因素出養,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對媒體說明,依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不能僅因經濟貧窮而剝奪父母對兒童的照顧,應加強資助家庭,提供就業、托育媒合;若家庭符合福利身分,應協助申請補助,並將與地方政府討論是否需要開拓其他福利,幫助孩子長大。

第3,縣市政府應與收出養媒合機構密切合作,對於出養兒童,地方政府應指派專責社工人員和收出養媒合機構充分合作,並應積極訪視了解出養兒童受照顧情形,對於保母安置資源亦應納地方政府委託安置照顧範疇管理,以確實掌握兒童受照顧情形。

第4,強化保母督導及管理機制,對於待收養期間全日送托的3歲以下兒童,應較嚴格規範保母的資格條件、訪視頻率、加強家外安置訓練課程、研擬較優薪資待遇。張美美說,將要求全面清查納管,加強訪視保母照顧狀況與動機,並因應待出養孩子在行為上可能有狀況,同時加強保母訓練課程。

第5,加強訪視重點及訪員敏感度,中央將與地方密切合作,督導縣市政府落實年幼兒童受照顧品質的訪視,並強化訪視輔導人員及社工人員敏感度及訓練。

第6,結合幼兒專責醫師共同關懷未滿3歲兒童發展,對脆弱家庭子女、接受政府委託安置及出養兒童,將強化由地方社政主管機關彙整名冊至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幼兒專責醫師提供幼兒疾病預防與健康服務,了解兒童發展及受照顧情形,一旦發生疑似兒虐或不當對待,即可立即介入。(編輯:張雅淨)1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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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1歲童待出養期間疑遭保母虐死 社家署提6點改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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