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11日電)衛福部參考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防疫經驗,繼續修訂「傳染病防治法」,今天預告第2階段修法草案,新增明訂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等,共修正條文29條、新增條文7條。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發言人羅一鈞今天向媒體說明,參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綜整各機關參與防疫的因應對策、運作實例及意見,進行「傳染病防治法」第2階段修法。

此次修正內容,羅一鈞說明3大重點,有關新增防疫隔離假條文規定,考量不同疾病特性,定明因第1類、第5類傳染病而受隔離或檢疫者,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等,應給假;假別由各類人員請假法規中央機關定之,如勞工由勞動部訂定。

其次,新增電子圍籬相關條文,羅一鈞說明,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指揮官得指示運用電子圍籬等科技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民眾受隔離或檢疫期間行蹤。至於因防疫需要而取得的個人資料,須於疫情結束應依個資保護相關法規處理。

第3是明訂外交、國防、經濟等部會協助防疫事項,羅一鈞指出,包含外交部協助旅居疫區國人緊急返國,國防部國軍人員及醫療資源動員及協助防疫監控、情資整合與回報、指定地區人員與物資管制,經濟部主管防疫物資供應等,使各項事務管理及跨部會協作更為完善。

疾管署指出,相關資料已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頁站,可於「首頁/關於CDC/政府資料公開/法律案預告」項下查詢,並可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法令草案預告」項下提供意見。

疾管署今天起公告草案預告14日,在收集各部會及外部意見後,依程序調整草案內容送衛福部法規委員會,再經行政院審查後配合行政院時程送立法院審議。

衛生福利部去年6月完成並公布實施第1階段修法,內容包含延長疫情期間隔離檢疫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及針對實體破壞與虛擬侵害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各種不法行為態樣,課予刑罰等。

衛福部次長周志浩去年表示,傳染病防治法擬改3階段修法,第2階段為防疫物資徵用,第3階段修改健保卡註記、電子圍籬等社會意見不一致議題。不過根據疾管署今天公布修法草案,電子圍籬、防疫物資徵用等皆已包含在內。(編輯:陳清芳)1130311



標題:傳染病防治法擬修法 明訂防疫隔離假、電子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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