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台北9日電)香港立法會正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條文,草案除列出各罪行元素及刑期外,還擴大執法權,包括被捕人沒有被起訴的羈留時間,可由一般的2天增至16天,被捕後首48小時可被禁諮詢律師,保釋期間可被限制活動。

港府昨天公布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條文,草案第7部是「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等」。

當中提到,被懷疑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捕者,沒有被起訴前的羈留時間一般是48小時即2天,但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時間,第一次可以申請延長多7天,之後可再申請延長多7天,連同最初被羈留的2天,即最長可被羈留16天。

法庭若認為被捕人在沒有被起訴而延長羈留,對保障或保存證據是有必要性等,可批准警方申請。

條文又提到,被懷疑危害國安而被捕及被警方羈留者,警方可向法庭申請限制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或與該個別律師同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但被捕者可以選擇諮詢其他律師。

法庭若認為被捕人諮詢個別律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受傷,或妨礙司法公正等,可批准申請。

條文更指出,警方甚至可以向法庭申請禁止嫌疑人被捕後首48小時諮詢律師。法庭同樣可基於上述理由,批准警方的申請。

條文又提到有關向獲保釋者施加限制。警方可以向法庭申請,向獲保釋者發出「行動限制令」,規定獲保釋者在指明期間於指明地方居住、在指明限期前向警方申報同住於指明地方者的身分、在指明時間留在指明地方、不得在指明時間內進入指明地方、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或透過任何人與指明人士聯繫。獲保釋者需在指明時間向警方報到。

法庭若認為獲保釋者不受到上述限制,將妨礙司法公正或危害國家安全,可批准申請。法庭可批准上述一項或不止一項的限制。

「行動限制令」有效期3個月,警方每次可以申請延長一個月,條文沒有列明申請次數上限。獲保釋者一旦違反「行動限制令」,可被判監一年。(編輯:陳鎧妤/曹宇帆)11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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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香港23條草案擴大執法權 延長羈留限見律師保釋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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