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醫療用口罩誆稱醫療級高價賣 男子判2年6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劉姓男子於109年2月間囤積非醫療用口罩,以及拿立委競選口罩魚目混珠為醫療用口罩,一審依詐欺取財罪判刑6月,二審改依傳染病防治法重判2年6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2月間,當時一般醫療用口罩已被列為防疫物資,且因醫療用口罩供給短缺,採實名制方式供給,每片口罩價格為新台幣6元。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指出,劉姓男子囤積非醫療用口罩,並以前妻名義在電子商城標榜醫療級口罩的不實宣傳訊息,每片口罩定價28元至68元不等。
部分買家收到劉男寄來的口罩後,發現非醫療級口罩,且部分口罩有立委競選口號,因此向檢調提告。經台南地檢署依詐欺取財、傳染病防治法等罪嫌起訴。
一審審理時,劉男辯稱他販售的口罩為醫療級,無主觀詐欺犯意,根據市場供需價格調整口罩售價,願意退貨、退款,但未被法院採信。
一審認為,劉男有主觀詐欺犯意,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沒收犯罪所得;另傳染病防治法的部分,因檢察官舉證不足,此部分判決無罪。檢察官提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
二審則認為,劉男藉由國家、人民受疫情災害之際,利用人民對於防疫物資的突發性需求,而導致市場暫時無法自身調節的緊急狀態,謀取不合理的利益。
二審認定,劉男行為構成傳染病防治法對主管機關開始徵用的防疫物資,有哄擡物價的行為且情節重大罪,共計11罪,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審酌,劉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考量犯罪所得非鉅,因此撤銷原判,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案經劉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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