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涉貪聲請更二審法官迴避 高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林益世認為高院更二審審案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高院另組合議庭調查後,予以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本件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件,是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發回意旨是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的法律見解(關於職務上行為及圖利罪的法律解釋);林益世認為該裁定所持見解有違反罪刑法定等違憲情形,林益世已聲請憲法審查,但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院指出,更二審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諭知「目前合議庭並無規劃聲請憲法解釋」,林益世為此,主張合議庭的審判長吳淑惠及受命法官吳祚丞執行審判職務恐生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合議庭未聲請憲法解釋,是依其合理確信,不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或裁判見解有牴觸憲法疑慮情形,因此不能以合議庭未聲請憲法法庭審查,即認有偏頗之虞。
高院指出,林益世並未舉出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具體原因,因此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可抗告。
全案起於,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祕書長任內向陳啟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不認定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認為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非屬立委職權行為,無職務實質影響,不具有職務密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僅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檢察官不服提上訴。
由於歷審對於林益世請託經濟部施壓中鋼等國營企業,是否構成職務上行為的見解不同,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大法庭認定,民代受託於議場外關說、施壓是運用職務影響力,如形式上具公務活動性質,已符合貪污罪的職務上行為。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有違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對於林益世的影響力來源,是運用其職權關係所致,或是豐沛的地方勢力與政黨關係,因事實與理由互相歧異,導致適用法則不當、理由矛盾、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案件由高院更二審審理。(編輯:李亨山)11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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