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外逃通緝犯石茂強在泰國遭槍殺,北檢聲押禁見返台的涉案周姓男子,北院裁定30萬元交保遭撤銷發回。北院今晚開庭後,認定周男有羈押必要,裁准收押禁見。

全案緣於,泰國北欖府(Samut Prakan)警方2月25日早上接獲清潔工報案,在蘇凡納布機場附近空屋內發現屍體。泰警調查發現,死者是台灣籍石姓男子,在台因強盜等案遭通緝。

泰國警方與刑事局追查,掌握台籍及泰籍涉案5嫌身分,他們在案發後逃至柬埔寨,隨後分別逃竄各處,其中涉案台籍周男2月26日搭機返台,警方立即在桃園國際機場通知他到案釐清。

台北地檢署2月27日傳訊周男,檢察官複訊後認為周男涉犯刑法殺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勾串、滅證等羈押必要,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北院審酌,周男主動回台、供述涉案情節,配合警方採證生物跡證,現有積極證據顯示周男涉及清理血跡、地板,而檢警已查扣周男手機,保全部分證據,裁定周男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且禁止與共犯聯繫。

北檢為保全證據,2月28日晚間搜索周男住居所及其他犯嫌住居所共6處,並持續向泰方聯繫調取案件相關事證,釐清案情,3月4日向法院提起抗告。

抗告案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認定周男涉案情節及程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是否得以具保等手段,確保本案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有進一步究明、確認的必要,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

北院今天晚上召開羈押庭後,認定周男有羈押必要,裁准收押禁見,可抗告。(編輯:唐聲揚)1130305



標題:男涉泰國槍殺案再開庭 北院裁准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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