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侵佔遺失物7800元 基隆警二審仍獲緩刑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前基隆警四分局劉姓偵查佐被控侵佔民眾遺失物7800元。一審考量劉員認罪並把款項還給民眾,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5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檢方上訴,仍維持原判。
一審的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劉員於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偵查隊擔任偵查佐,並暫代小隊長,案發後停職。
判決指出,先前遭員警告發無照駕駛的藍姓民眾,民國110年9月5日到派出所抗議,並把新台幣7800元和5張發票棄置於報案區,員警請藍姓民眾領回遭拒,即以藍姓民眾為拾得人,依辦理遺失物流程送交基隆警四分局偵查隊。
劉員於同年月8日小隊輪休時返回隊上,並冒用辦理遺失物業務的隊員名義,以另起遺失物案件當事人的身分證影本,將此筆7800元與5張發票侵佔為己所有。
藍姓民眾接獲警方通知遺失物,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未果,基隆警四分局內部立案調查,循線查獲劉員侵佔款項並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嫌起訴劉員。
一審指出,劉員非實際承辦遺失物業務,犯行與檢方起訴法條要件不符,因此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故意犯偽造文書罪論處。
一審審酌劉員行為損及民眾對警察人員的期待與信任,考量他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並已把7800元與5張發票還給藍姓民眾,因此判處劉員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緩刑5年,支付公庫10萬元,並服240小時義務勞務。
案經檢方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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