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規模年增逾兆 金管會強化監理祭6大措施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29日電)近年掀ETF投資熱,金管會自2023年第4季至今年首季陸續推6大強化監理措施,其中除了加強配息來自收益平準金的資訊揭露外,亦要求ETF發行人與具利害關係券商或流動量提供者所簽契約應經董事會重度決。
近年定期定額買進ETF成投資人熱門選項,金管會統計,截至今年1月底止,台灣ETF市場規模已達新台幣4兆179億元,佔整體境內基金規模6兆9746億元的57.61%,且ETF市場規模年增1兆5451億元,增幅高達62.48%。
金管會證期局主祕尚光琪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為保障投資人權益並跟上國際監理趨勢,金管會自2023年第4季至今年首季,從產品結構、資訊揭露、流動性提供3面向著手,共推出6大強化監理措施。
首先,金管會要求投信業應加強揭露配息型ETF分配收益組成項目,例如股利、已實現資本利得、收益平準金等各項佔比,針對使用收益平準金配息的ETF,投信業應在內控制度中訂定收益分配原則。
其次是強化客製化及SmartBeta指數ETF資訊揭露。金管會要求投信業在官網清楚易懂說明指數編製規則,並應在公開說明書中加強揭露客製化指數與傳統指數差異及風險、SmartBeta指數可能相當比例持有市值較小公司等風險,另一方面,金管會亦強化客製化指數審查及ETF產品審查。
第三,ETF發行人與參與券商及流動量提供者若具利害關係,所簽契約應經董事會重度決,且若ETF僅有1家流動量提供者時,禁止為利害關係公司。
第四,原先規定ETF至少須有1家流動量提供者,但並無訂定違反規範的罰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增訂罰則,若違規可記警告及3萬元罰鍰,同時給予3個月解決時間,若未改善可連續罰。
尚光琪指出,目前並無ETF違反至少須有1家流動量提供者規定,此次增訂罰則,主要是參考國際監理規範。
第五,ETF發行人採用外部服務提供者計算即時淨值時,應在內控制度中納入盡職調查及持續監督等事項,並在官網揭示委外計算的特定風險等警語,以提醒投資人注意。
第六,為強化防範並管控折溢價過大情形,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正共同規劃ETF市場概況大數據儀表板,預計今年首季上路。大數據儀表板屆時將彙整ETF淨值、資產規模、折溢價等資料作為主管機關內部監理參考,以提升監理效率。(編輯:張均懋)113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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