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劉姓男子與軍用品店家有糾紛,去年10月間以遠端遙控點火裝置縱火,另被檢警搜出大麻。士院今天依縱火罪判刑3年10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劉男在海軍陸戰隊水中爆破中隊服役期間,習得爆破技能;劉男退役後與台北巿內湖區某軍用品店有商業仿冒糾紛。

起訴指出,劉男去年6月間在網路購買遙控式點火器、含火藥成分的水雷,並進行燃燒測試;同年10月7日晚間7時許駕車前往軍用品店,趁店員未注意時,把點火器放於店內販售的背包中後離去。

劉男等軍用品店打烊後,同日晚間8時許開車行經店家,透過遙控器引燃火勢後逃逸;消防單位抵達控制、撲滅火勢,並救出位於5樓來不及逃生的2人。

消防人員在火災現場的背包殘骸中發現1台帶天線電子儀器,儀器插槽接續一組金屬引線,檢出含汽油成分,帶天線電子儀器含爆竹類火藥成分。檢警循線查獲劉男,並在劉男住處扣得大麻、大麻煙油、大麻研磨器等。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劉男涉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士院新聞資料指出,案發時消防員即時抵達控制、撲滅火勢,未波及其他樓層及建築物,尚未達燒毀的程度,劉男犯行屬未遂階段,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一審審酌劉男事證明確,所為誠值非難,但他的放火手段是遙控引燃點火裝置,且案發時無人在店內,與直接朝有人在店內的放火行為有別,考量劉男審理時坦承不諱,迄今未與店家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依法量刑,並沒收扣案毒品,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30222



標題:男子涉遠端遙控縱火 一審判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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